刑法中涉及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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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 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 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修改前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 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 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 罚。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 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 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 的,应予立案追诉。
抗税罪的理解
概念: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施加攻 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扣押、禁闭 等。此外,为阻挠征税而捣毁税务人员的 交通、通讯设备,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 亦属实施暴力。 威胁,是指行为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用 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务人员精神 处于恐惧状态,从而迫使税务人员不敢征 税的一种抗税手段。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多 方面的,如杀害、伤害、毁坏财产、加害 亲属、损害名誉等。
逃税罪的理解
理解: 1、名称由偷税变为逃税 2、手段由列举变为概述 3、变被动申报为主动申报 4、立案与量刑的标准变化 5、对初次犯罪的特别条款 6、对再犯的特别条款 7、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 8、程序衔接问题
抗税罪
法条: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 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 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 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 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 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 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 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 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 开 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 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追诉。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 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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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涉及税收的犯罪
了解刑法中涉及税收的犯罪的目的
一、与税收征管工作相衔接 二、为了防止落入刑法的陷阱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1、逃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 11、非法出售发票罪 12、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立案标准
逃税罪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 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 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 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中涉及税收的犯罪 类别
一、走私犯罪中的涉税案件(涉及一个罪 名) 二、危害税收征管的案件(涉及十一个罪 名)
走私犯罪中的涉税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普通货物 法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 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 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 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 罚。
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 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 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 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 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 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修改前的偷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 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 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抗税罪与过错 (1)由于纳税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争议 (2)由于征税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争议
抗税罪的处罚
对于抗税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刑法》第 202条规定了两档处罚: (1)对情节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有下列严重情节的:a.聚众抗税的首要分 子;b.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c.多次抗税的; d.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e.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诈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 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 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 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 内销售牟利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 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 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 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 弊,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 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理解
一、谁可能犯罪 二、哪些具体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 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 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 品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三、构成犯罪的具体条件 1、数额 2、次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 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 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 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