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常识】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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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常识】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探析
一个无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合法取得股权;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对于一个有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

在确认股东资格的问题上,法律未对上述各种因素的证明力强弱做规定,实际裁判中也是五花八门。

为此,这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及证据进行探讨。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内外有别”原则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的是“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

对于公司内部而言,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侧重于审查实质要件,看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公司外部而言,股东资格的取得注重商事外观主义,侧重于形式要件。

具体而言:
在公司内部,认定某人或某公司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是否实际出资。

出资方式有两种:原始出资和继受出资。

出资是股东具有股东权利的最初来源,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未对公司出资或未承诺履行出资,则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第二,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股东最主要的职权,也是股东权利的体现;
第三,是否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这一点对于人合性较强的有限公司来说尤为总要。

获得其他股东认可也是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必经之路。

在公司外部,认定股东资格主要是看工商登记。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理论,交易第三人依据的是工商登记信息来认定某人或某公司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这是为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也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据根据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我们可以把辅助证明具有股东资格的证据也分为形式要件类证据与实质要件类证据。

(一)形式要件类证据1.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主要为外部第三人识别公司股东提供渠道,在有争议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上,仅以工商登记记载为据,并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记股东就是公司股东的结论。

对于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的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与功能。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人为规范公司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而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实质上是股东对于章程效力的确认,是对公司章程所记载内容的认可,包括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并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也包括对其他签署公司章程股东的身份的承认,因此,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有如下特点: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文件;股东名册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当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公司应当予以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虽不是确定股东权利所在的根据,但却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4.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权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是公司提供股东的一种书面凭证和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

(二)实质要件类证据
1.实际出资证据。

例如转账凭证或公司开具的收条等;
2.股权转让、赠与的合同或其他文件。

通过继受方式取得股权的公司股东可以凭借此类证据来证明股东资格的取得;
3.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

例如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会议
记录等;
4.分红证据。

对于同时具有股东资格和劳动者身份的特殊人员来说,应要求公司转账时明确备注转账用途,以区分转账究竟是分红款、工资、还是福利待遇的发放。

在上述诸多证据中,公司章程的证明效力最高。

因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内部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后对公司外部人员也起到了公示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同时具备了形式和实质这两个要件。

参考文献:1.梅丹绮:《如何认定具有股东资格(上、下)》,载于“梅丹绮律师”公众号,分别载于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7日。

2.李慧:《投资设立新公司,股东资格难认定》,载于“公司法研”公众号,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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