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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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04
•【字号】晋市政办[2010]120号
•【施行日期】201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10〕12号)精神,市水利局组织制订了《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水利局)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的努力实现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全市水利行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结合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管理、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安全基础建设),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2009年专项整治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督。
对非法生产运行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
通过这次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市、县联合督查组。
(一)市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组长:
张宝贵市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
张修立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宋书忠市水利局纪检组长
郭智雄市水利局副局长
毕玉柱市水利局副局长
焦林林市水利局副局长
曹开幸市水利局副调研员
刘晓卿市水利局移民办主任
杨国效市水利局局长助理
李补林城区副区长
XXX 泽州县副县长
李天胜高平市副市长
田龙社阳城县副县长
原光辉陵川县副县长
李玉山沁水县副县长
成员:
闫华军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科科长
李如鹏市水利局管理科科长
李文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郭建军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
李志清市水利局农水科科长
杨国效市水利局水电科科长
王一平市水利局水保科科长
马新芳市水利局水产科科长
张建军市水政监察支队队长
蒋燕市水利局人事科科长
刑建忠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主任
许建斌泽州县水利水保局局长
李补林城区水利局局长
李国强高平市水利局局长
康学军阳城县水利水保局局长
赵来昌陵川县水务局局长
李涛云沁水县水务局局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科,负责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案件。
办公室主任:
闫华军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科科长
副主任:
李如鹏市水利局管理科科长
李志清市水利局农水科科长
郭建军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
刑建忠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主任
王一平市水利局水保科科长
张建军市水政监察支队队长
蒋燕市水利局人事科科长
李文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张仰旭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常东方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办公室副主任
范红社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丁建林城区水利局副局长
张新富泽州县水利水保局副局长
田守仁高平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建朝阳城县水利水保局副局长
赵秀芳陵川县水务局副局长
任满元沁水县水务局副局长
宁晓立市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
裴双保郭壁供水管理处处长
赵电雷东焦河水电站站长
张水法杜河水电管理处处长
毕志刚河北水电站站长
张建兵市泉域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闫晓俊国投晋城围滩水电有限公司经理
(三)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市、县联合督查组
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全市水利行业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市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7个联合督查组(从各县(市、区)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市、区)的水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此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对全市水利行业和地方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水利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水利行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地区、本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督促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有关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水利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水利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建立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人员具体负责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订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闸门、溢洪道、泄洪洞、启闭设备、备用发电机等设施、设备和附件进行定期检查。
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在建工程检查的范围与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
检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是否具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等。
(2)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各施工单位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检查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情况等。
(3)施工监理情况
检查监理单位(包括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记录;检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情况等。
(4)检查危险源
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力度,重点检查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撑、高边坡、基础开挖以及施工现场围挡、临时设施等易发高处坠落、坍塌、倒塌、机械伤害事故的危险源部位。
(5)施工作业现场
检查施工作业现场,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小水电建设情况
检查小水电工程立项审批等许可手续是否完备,对违章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
并登记造册,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二类:水利工程设施
(1)防汛责任制:包括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的落实。
(2)中小型水库:特别是小型水库,影响度汛的闸门、启闭机、备用发电机、电台等部位。
(3)水保淤地坝:包括淤地坝坝体、泄水建筑物等部位。
(4)水电站前池、引水工程蓄水池:运行安全问题。
(5)河道行洪:河道采砂、乱倾乱倒堵塞河道问题。
第三类:水利企事业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3)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问题。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问题。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6)劳动保护用品的保障问题。
(7)水电设施:水电站、水电供电网的运行安全问题。
(二)对政府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所有水利设施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采砂和销号的水利设施都列入了清理名单,并实施了清理;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利设施加强了日常监管。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订了水利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防汛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5.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行业全面自查自整、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的方式进行。
(一)行业自查自整(8月1日至9月30日)
水利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水利工作制度化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包括所属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分类型采取相应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
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10月1日至11月30日)
联合检查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分管县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二级联动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要注意将联动检查工作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
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水利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水利行业、工程设施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清理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设施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一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70﹪,二类企业不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三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清理销号名单的水利企业、设施是否真正清理;是否已达到有关规定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负责人。
对列入清理名单未真正清理弄虚作假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关闭清理名单之外的水利企业、工程设施,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在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
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门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清理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清理;对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水利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清理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清理。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水利企业、水利设施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对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水利企业及工程设施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
对各县(市、区)的检查结果,都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签字后上报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12月1日至12月10日)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市、区)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
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3日前报市局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此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地方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市水利局的模式,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县(市、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水利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行政一把手是企业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死角。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到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方法措施、治理经费物资、治理机构人员、治理时限要求、治理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做到企业分管领导、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三落实”。
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督,实行跟踪问效、问责。
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发现未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订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处罚,予以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每月20日前要报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查处打击“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企业,要依法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严格纠正“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要组织力量开展动态核查,着力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三超”现象,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保持正常、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水利行业要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认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XXX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五)搞好总结,及时上报。
市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水利行业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各检查组和各县(市、区)水利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15
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水利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