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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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21
•【字号】淮政办发[2006]59号
•【施行日期】2006.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W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3.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技术保障
7、预案管理和更新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更新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制定和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当发生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总指挥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教育局、旅游局和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和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部队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指导、督查县(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6)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要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建应急调查队伍和应急防治专家组,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情灾情。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配送、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坏的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组织调整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
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其他险情进行排险,消除隐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武警支队在必要时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3.4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区)、乡(镇)级政府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区)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区)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县(区)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与气象局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信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

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的县
(区)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

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1 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4.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建议启动省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情所在地启动县(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县(区)级政府立即启
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害所在地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报告,请求省政府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处置。

5.2.2 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县(区)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乡(镇)级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
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县(区)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由所在乡(镇)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视灾情派出相应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当地县(区)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
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6.3物资保障
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

6.5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预案管理和更新
7.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修订或更新。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一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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