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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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3.31
•【字号】阜政发〔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土地补偿费占区片地价的20%,安置补助费占区片地价的80%。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区片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系数为1.0;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8。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
地,每年按区片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解释,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阜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略)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