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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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共同体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机构为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共同体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共同体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3.研究解决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评估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成效;
5.其他与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优质教育教学,提升教育质量;
3.坚持学校内部学科之间的协同合作;
4.坚持家校共育,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5.坚持开放共享,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
6.坚持科学管理,推动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共同体成员的责任与权利
第五条学校共同体成员包括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共同体的领导者,负责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校长有权对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制定和修改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相关政策。
第七条教师是学校共同体的主体,负责共同体教育教学工作的实施。
教师有权参与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讨论和决策,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学生是学校共同体的受益者和主体,应积极参与共同体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共同体的正常运作。
第九条家长是学校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共同体教育教学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第六章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实施步骤
第十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实施步骤如下:
1.制定共同体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明确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3.组织召开共同体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问题;
4.配备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所需的教育教学资源和设施;
5.建立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工作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报;
6.定期评估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成效。
第七章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评估与反馈
第十一条校长应组织对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完)
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信力。
第四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和教师要加强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生要努力学习,积极参与教育活动。
第六条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应与国家教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体制
第七条教育局是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教学管理政策和规划,监督和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学校是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教师是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主要实施者,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内容的传授和学生的评价。
第十条学生是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的对象,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珍惜学习机会。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教育局负责制定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政策和规划,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配备教学资源,培养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教师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内容的传授和学生的评价,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认真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校的院规院纪,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教育局应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学校应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设施。
第十七条教师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生要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按时上课,完成学习任务,参加课外活动。
第五章违规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职责,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
(四)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教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内容的传授和学生的评价的;
(二)不按规定上课,不完成学习任务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不按时上课,旷课的;
(二)不完成学习任务的;
(三)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局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修订由教育局负责。
(完)
共同体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创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共同体教育品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各级各类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改进教学质量和效果为手段,以活跃课堂教学为基础,尊重教育规律,注重实效。
第四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应坚持团队合作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设置,完善教育教学评价机制,提升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应坚持信息化发展原则,建设和完善教育信息化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应坚持科学研究原则,重视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不断研究和探索教育教学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模式。
第八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应坚持服务社会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教务处、课程与教材研究中心、学科组等教学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核心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制定教育教学管理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和教师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和推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组织、协调和监督学校的教学评价工作;负责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课程与教材研究中心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和审核学校课程方案和教材使用计划;研究和推广创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组织和实施课程评价和教材评价工作;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学科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推动学科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学科教学工作计划和年度教学计划;组织和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反思;组织和推动学科竞赛和科研活动。
第三章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教师队伍的构成应符合教育局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教学评价工作,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任课制度,明确教师的教学任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教师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职业素养。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教材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按照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制定合理的课程设置,注重完善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设置,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积极推动课内外融合发展,促进课程与社会实践的结合,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材使用计划,确保教材的质量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教材的选用和审查工作,确保教材的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第五章教育教学评价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科学、公正和全面的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包括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等多种评价形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教育教学评价结果向学生和家长公开的制度,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评价活动。
第六章教育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借助教育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建设和完善教育信息化系统,包括教师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学习管理系统和家校互动平台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育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教育信息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教育教学科研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加强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促进教育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鼓励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科研项目,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第八章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教育教学改革路径。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改革的长效机制,确保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加强与各级教育部门和相关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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