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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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补充规定
因科研考核和奖励办法的变化,现对原《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管理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科技发展处对每位教职工的科研工作量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每位教职工的科研工作量的要求和科研工作量统计计算方法依据《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科研工作每年考核等级为合格与不合格。

不再实施科研奖励,由绩效工资的30%中体现。

2、学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属于学院,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属于学院或学院与企业共同拥有,如双方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中的规定办理。

3、申请知识产权,由发明人报科技发展处审核,再经院领导批准后,对决定申请的项目,由科技发展处协助发明人开展申请工作。

申请知识产权的各种费用均由学院支付,上级部门的专利申请补助归学院所有。

4、学院放弃的知识产权,经个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申请费用由个人承担,产权归属个人(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5、知识产权获国家授权后,由学院统一维护。

原则上发明专利维护5年,实用新型专利维护3年,外观设计专利维护1年。

专利维护费第1年由学院承担,之后由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第2年,学院承担90%,个人承担10%;第3年,学院承担80%,个人承担20%;以此类推。

6、知识产权授权后,上级部门的奖励分配,80%归学院,20%归发明人。

7、本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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