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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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企业必须接受一次研发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秋后算账。
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审批。
这虽然是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包”可能就变成了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的“陷阱”——弄不好,你就是在给企业挖坑!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可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税务部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第一要核查的就是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而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
一个规范的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内控制度,必然会留下规范的活动轨迹,自然容易取得税务局核查的认可。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二、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3.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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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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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口径
其他相关费用 例:某企业2017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政策概述——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内容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口径
其他事项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481749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e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状态:有效发⽂⽇期:2015/12/29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研究开发⼈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包括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究⼈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的专业⼈员;技术⼈员是指具有⼯程技术、⾃然科学和⽣命科学中⼀个或⼀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员指导下参与研发⼯作的⼈员;辅助⼈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企业外聘研发⼈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的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发费⽤归集(⼀)加速折旧费⽤的归集企业⽤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额。
(⼆)多⽤途对象费⽤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和⽤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形资产,同时从事或⽤于⾮研发活动的,应对其⼈员活动及仪器设备、⽆形资产使⽤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的相关费⽤按实际⼯时占⽐等合理⽅法在研发费⽤和⽣产经营费⽤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个纳税年度内进⾏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在计算每个项⽬其他相关费⽤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限额=《通知》第⼀条第⼀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的第1项⾄第5项的费⽤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实际发⽣数⼩于限额时,按实际发⽣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实际发⽣数⼤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https://img.taocdn.com/s3/m/3cb158468e9951e79b8927f7.png)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 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 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 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 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 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 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 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 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 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 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 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cedfb07748d7c1c708a145c9.png)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税2015 119号
![财税2015 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6188e2ba0d4a7302763aa1.png)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958fa78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4e.png)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解读1. 引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是针对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政策指引。
该政策的出台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刺激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具体执行细则、影响和展望等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进行解读。
2. 政策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之一。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首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研发活动的日益复杂,2018年,这一政策执行指引进行了修订,被称为2.0版。
3. 具体执行细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3.1 研发费用范围在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中,清晰规定了哪些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主要包括人员支出、试验设备购置费、研发用耗材和研发专用软件等费用。
3.2 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指引2.0版将加计扣除比例进行了细化和调整,根据企业科技活动的不同类型和研发投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3 申报流程和要求政策执行指引2.0版规定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流程和要求,以及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认定标准。
4. 影响和展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的研发活动,鼓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展望未来,政策执行指引2.0版有望继续完善和调整,更好地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研发活动的重要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的出台对于企业的研发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个人认为,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执行指引的细化,将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对于构建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4576aea770bf78a65295481.png)
如何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追溯3年的规定2015-11-10 06:55:42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第4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何理解“企业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在3年内追溯享受”的规定?从字面理解,那就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
好像等到了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至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例如在某微信群,有网友就提出:假设在2016年3月,发现本公司2014年进行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
那么是不是可在2016年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有的还提出,追溯加计扣除以后出现亏损怎么办?还有网友问到:为什么规定最长3年内追溯扣除而不是5年?对此,笔者的心得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的“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应理解为: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索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也许这样表述还不够直白,那就以两个案例来表述:甲公司计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
这种情形,不能在2016年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即在计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年度申报讲解(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年度申报讲解(企业)](https://img.taocdn.com/s3/m/9bc307f7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79.png)
• 2021年度纳税申报:
• A104000表19行填1000万元,研发支出1000万元;
• A107012表41行1000万,42行0元,43行0元(假设无税会差异), 本年加计扣除金额=1000x100%=1000万元;
• A107041表15行1列本年度:2200万元(假设其他相关费用与加计扣 除无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企业研发强度,不考虑研发费用是否 资本化),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为2200万元。
• 12、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 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 14、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资本化研发支出放弃资本化重新转为费用化的,在变化当年列入19行 ,但在A107012和A107041填报不一致
差异说明-股份支付
差异说明-折旧带来差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 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 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 得加计扣除。
•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 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 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老会计读新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里的“专账”和“辅助账”是个什么东东?【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老会计读新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里的“专账”和“辅助账”是个什么东东?【会计实务操作教程】](https://img.taocdn.com/s3/m/09b48407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33.png)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我更加关注到“会计核算与管理”,相比于国税发 [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有如下变化:
原政策要求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否 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按照研发项目 设置辅助帐,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 化。
到此,大家应该明白了吧:辅助账=备查账!备查账的内容可以保罗万 象,并不拘泥于会计记账凭证的内容,因此与记账凭证没有一一对应的 关系。
“专账”呢?此处的“专账”可以理解为专门核算研发费用的明细分 类账,且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核算。
二、研发费用的“专账”是怎么设置和核算的 在电算化的情况下,原政策情况下研发费用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该 如下图: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计扣除的行业,现在就要设置“辅助账”就行。 那么,“辅助账”怎么设置呢? 与原政策相比,我认为“研发支出”及其二级科目的“费用化支出”、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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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管
理
事
项
及
征
管
要
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行
业
1.烟草制造业。
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集团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015年第9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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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1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
者问)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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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政策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八)《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国税公告2015年97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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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97号公告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5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
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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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人员的费用,包括参加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和公积金,也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即参加研发活动、也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员工的相关费用,要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分配方法可以参考工时法;2、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其中,即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日常经营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可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费用如直接用于研发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总计加计扣除费用的10%。
要计的总体加计扣除费用是包含这部分的哦。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忽略的10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8-05-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活了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税收!……而且据说即便研发失败了研发费用依然可以加计扣除!今天小编为你揭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忽略的10点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之前普及了一波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并不等于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完整word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全套政策整理),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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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适用范围演变(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比例为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一款第二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比例为50%《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三)适用范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比例为50%,且可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款: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427e86a49649b6649d74759.png)
陈光明
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续)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 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 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
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注意与高新的区别20%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 )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
1 可以叠加享受 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
2 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
调整计算案例一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 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 ,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 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 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 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 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 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 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 器 、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 150 万 元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75 万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f58f58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80.png)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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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 项 目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限 额 = ( 100-12 ) ×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88+9.78=97.78万元(10012+9.78 = 97.78 )。纳税调整 ? ×50%+ ??( 100-97.78) 如果依100万加速折旧 税收检查的处理?? 如果将前面加速折旧3一并考虑如何处理??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 =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 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2+8=100万元。 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98.89万
1
2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3
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
人员人工费用(含外聘研 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 试验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5
6
其他相关费用(以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为限)
辅助账一的主要内容和关注点(二)
1.2 “工资薪金”中五险一金应当依分配表《职 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分配表》汇总登记后 但 补 充养老和补充医疗 补充住房公积金要作为六其他费 用 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通过 二直接投入费用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 入。 序号2.4 2.5 序号3.1 序号4.1 序号 5.1 3.2 4.2 5.2 2.6 2.7 2.8
会计科目的设置、结转和报表列报
研发支出和管理费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辅助账与汇总表的关系??
辅助账三四合作研发和集中研发
合作研发 契约 项目或某一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 金 技术 人力共同参与 有文件留存备查 集中研发 是集团企业 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
申报及备案管理
核查 核查面不低于优惠户数的20% 备案资料 留存备查 备案形式 事后备案,具体按76号公告执行 申报 预缴时据实扣除(加计??31号公告 说明),汇缴时加计扣除
旧政策(2016年1月1日 废止) 1. 国 税 发 【2008】116 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扣除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财 税 【2013】70 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新增五险 一金 ” 、研发仪器设备 运行维护费等
辅助账一的主要内容和关注点(一)
项目名称 实施状态 证书号
项目编号 资本化、费用化支出选 项 项目 ( 未完成OR完成 研发成果 研发成果
表式内容: 年月日 凭证 摘要 金额 6 大类费用 序号(人员人工费用 1.1 1.2 折旧费用 3.1 3.2 )期初余 额 期未余额 登记方法说明 批准立项后设置和留存备查 项目名称应依 计划书等类似文件据实填写 项目编号的唯一性 ( 21位序 列号 前 15位工商号 16和 17年度号 18到 21位为项目序列号 ) 同一项目有资本化和费用化分设辅助明细账 1资本化向 费用化 2 费用化向资本化 研发成功有号 研发失败不填 逐日逐笔或定期汇总 不得合并明细)
案例2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 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 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 (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 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 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 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 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 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纳税差异调 整方向? 金额??)
负面清单
行业 标准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其他
1. 2.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与代码确定 主营业务占收入总 额50%以上,该收 入总额需减除不征 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原则上按年确定
3.
加计扣除基本原则
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 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通知》及 《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税 务总局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 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
01 02 03 04 05
独立交易原则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
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
加计扣除时点和备案资料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 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 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特殊收入的扣减
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
• 下脚料、残次 品、中间试制 品收入(产品) • 不足冲减的, 当期研发费用 按零计算
• 直接形成产品 或作为组成部 分形成的产品 对外销售 • 研发费用中对 应的材料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原文说明(此处3个风险点)
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 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 ,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 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非标产品),研发活动直接 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 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不符合政 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 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 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 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其他费用
1 研发保险费、评审费、知识产权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
2
合理性及直接相关性考虑,允许加计扣除
3
4
非核心性研发支出,限额加计扣除
统一计算公式,减少计算错误
5
按项目分别计算
其他费用计算公式和案例说明
《公告》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规定了计算公式。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 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 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 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
3
案例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 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 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 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 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 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 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 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 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 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 加计扣除75万元。 (前面差异调整200-100 )
会计核算与管理
01
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
辅助帐
02
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 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参照97号公告 样式编制 (4个类别)
03
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4+2 模式 四类辅助账 辅助账一 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辅助账二 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辅助账三 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辅助账四 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汇总表一 “研发支出”辅助汇总表 归集表二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 集表
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
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原文说明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 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 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 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受托 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 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公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 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 80%计算加计扣除。《公告》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 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 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原则和方法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
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
《公告》对此类研发费用归集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即,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 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 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 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