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煤矿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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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煤矿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在煤矿的所有员工、外聘人员以及
与煤矿有经济往来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物资领用包括办公用品、工具、耐久消耗品等煤矿所需的各类
物品。
第四条物资领用目的是保证煤矿各部门、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第五条物资领用实行审批制度,由各部门经理审核后才能进行领用。
第六条领用的物资必须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
第二章领用权限
第七条煤矿各部门、员工领用物资的权限如下:
1.煤矿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负责部门的日常物资领用。
2.员工:负责自己岗位所需物资的领用。
3.外聘人员:协助部门工作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领用必要的物资。
第八条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合理申请物资,由上级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负责物资管理的部门可以规定特殊物资的领用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煤矿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和限制物资的领
用权限。
第三章领用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物资领用的部门或个人,需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注明
领用的物品名称、数量、使用周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物资领用申请经责任人审核后,提交物资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物资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领用申请表交给库房管理员,由库房管理员根据申请表核实库存,并将物资交给领用人员。
第十四条领用人员在领用物资后需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物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领用到的物资必须按照合理的用途和周期进行使用,不得私
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物资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物资管理部门,并予以
记录。
第十七条物资使用后,应及时清理、归还,并注明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物资管理部门应组织库存物资的定期盘点,并与库存记录进
行核对。
第十九条物资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库房,确保物资的储存环境安全、
整洁。
第二十条物资管理部门要对库房和领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
物资管理和领用意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挪用、私自转让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公司相
关制度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能约定的事项,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由煤矿物资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更新或修订,将另行通知并公布。
该制度共计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