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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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交流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03
•【字号】巫山委办发〔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5.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交流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交流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巫山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交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一般干部交流,进一步提升干部的能力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有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干部交流,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原则;
(五)注重基层、培养人才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干部交流,是指组织人事及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层干部在内的一般干部职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配。

第四条一般干部交流以顺向交流、逆向交流和轮岗交流为主要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顺向交流:
1. 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2.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3. 在“三百干部”测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前十位的;
4. 在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重要或关键作用的;
5.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的;
6. 在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的;
7. 在任务繁重、压力较大岗位工作满10年的;
8. 因家庭或自身特殊困难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的;
9. 其他需要顺向交流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逆向交流:
1. 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2. 受到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3.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的;
4.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 在“三百干部”测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后十位的;
6. 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需要逆向交流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轮岗交流:
1. 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且在同一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
2. 干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且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中层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3. 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缩减编制或超编的;
4. 在同一岗位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满10年的;
5. 在现职岗位上不能胜任工作的;
6.其他需要轮岗交流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二)正在办理调动工作手续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因特殊岗位、重要工作需要而不宜交流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六)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六条顺向交流一般由边远地区向城郊地区、高山乡镇向低山乡镇、小乡镇向大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县级部门、基层站所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流动;逆向交流则反之;轮岗交流一般在系统内进行岗位轮换,必要时可跨系统交流。

第七条一般干部交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或干部个人可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交流申请;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交流事由进行审核后,会同编制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制定一般干部交流的具体方案;
(三)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一般干部交流事项;
(四)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交流手续。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一般干部交流工作,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九条一般干部交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干部交流程序,统一由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干部交流以权谋私或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二)任何单位必须服从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干部交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个人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完成工作交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和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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