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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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行预
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章食品安全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研
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
督检查、风险监测、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
农业、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
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
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制定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第四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
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
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
管理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食品中有异物、有害物质等,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七章社会共治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
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