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法院的协助通知书-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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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协助通知书
篇一:房地产管理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X)寻执字第61-1号
寻乌县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文莲、徐泽锋与被执行人蓝启香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X)寻执字第61-1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
因查封被执行人蓝启香的房产,需要你处协
助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预查封被执行人蓝启香定购所有的“金碧豪庭”13栋1 单元 1002号套房一套,预查封期限为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
预查封期间,该套房不得转让过户登记。
附:1.寻乌县人民法院(201X)寻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201X)寻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副本各1份。
2. 寻乌县人民法院(201X)寻执字第61-1号执行
裁定书1份。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篇二:协助执行规定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从有关执行的
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三)个人的协助
执行。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
如银行、信用
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
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
手续。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具体
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
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
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
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
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
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简
称意见)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
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外地法
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同增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务、储蓄所、
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
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意见》第29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
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意见》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
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
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