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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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
完善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形式,强化民主监督的结果运用和评价机制,有利于增加民主监督的公开度和民主党派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2016年,提出民主党派对扶贫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十八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38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在新形势下,民主监督工作如何开展、以及监督的效果和结果运用等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

一、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基本职能之一
我国统战工作条例明确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三大职能。

所谓监督,一定是两个不同主体间,基于权责差异而生成的一种制约关系,也就是说,监督方对被监督方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民主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上分析,民主监督在我国专指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共产党以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实施的监督,所以有些人基于此就认为,人大监督和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所以不是民主意义上的监督,而是法律或权力监督,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就是民
主监督。

我认为这是对监督的一种错误理解。

每一种监督都是以民主为基础的。

监督的关键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我国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但是,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有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也是多党合作制度建设需要加强的方面。

有的人认为,相对于参政议政而言,民主监督的作用比较“弱”;有的人认为,相对于法律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而言,民主监督的效果比较“软”;有的人认为,相对于新兴的网络监督而言,民主监督的影响比较“小”。

如何准确认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应当首先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一样重要的基本职能,是各民主党派的政治责任;其次,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监督是政党之间的政治监督,与竞争型政党制度中反对党和在野党通过权力制衡、相互掣肘甚至相互攻击、街头抗争等方式对执政党进行的钳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再次,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一样,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定位,是正确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衡量民主监督成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民主监督工作现状分析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民主党派的工作更多的是参政议政、民主协商,是否在实际上弱化或者说忽视了民主监督这种参政方式?因此,有观点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实效却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方面。

对于监督的理论研究较为充分,关于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领域还有一些地方有待进一步探讨。

权力具有扩张性,如果不对掌权者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或监督,掌权者就有可能利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权力还具有腐蚀性,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载体,有权力就容易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人是有欲望和有缺陷的,不受制约或监督的权力会放大人的欲望,会使人的缺陷得不到弥补,容易出现决策重大失误或长期失误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甚至容易产生腐败,对国家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如果仅认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为了防止腐败,是远远不够的。

基于权力的一般特性分析,拥有权力者不会主动接受监督,反感、排斥的不仅是民主党派的监督,他们不会自愿接受任何制约其权力的规则。

而在民主监督方面的诸多理论研究还需探讨,如关于民主监督的内涵和定位较为模糊。

二是我国关于党派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依据。

关于民主监督,我国大都是颁布了一些原则性的决定及指导意见,该项职能如何实际运作,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

如2005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简称5 号文件)
中明确民主党派是以政治协商中提意见、受邀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通过政协大会发言和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形式进行民主监督,如此制度安排导致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没有明确的边界。

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的共同目标,即巩固中共的长期执政地位;但目标诉求的同一性不等于制度建构的“二合一”。

虽然我国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主要热莺椭饕形式己经有所规定,然而监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环节的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制度依然不够完善;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一样,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在制度安排上应当对民主监督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以往的制度设计往往以执政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作为前提,这样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不自觉的行为,真正有效的监督还是依赖于制度的保障。

在现实社会中,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

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强制性活动,必须有健全的制度予以保障和规范,才能达到监督目的。

加强民主O督制度建设,一方面突出民主党派“异体监督”的特点,充分运用现有监督制度规定的各种监督形式,有效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一方面尽快出台《多党合作制度实施条例》,逐步建立以《多党合作制度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民主监督法规体系,健全规范监督活动的各种规则程序;以后在条件具备时出台适应国情、党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法》,以“依法治党”的形式明确民主党派合作性监督属于过程监督,可以把很多问题消灭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在此意义上说,
中国参政党的监督具有超越一般监督的积极意义,它可以弥补执政党执政能力不足的缺憾。

同时,远离党派攻讦的合作性监督便于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执政成本,提高政府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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