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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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15
•【字号】延政办发[2004]55号
•【施行日期】2004.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4〕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六月十五日
延庆县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县就业工作,建立重点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年度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
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和要求,采取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别打分,汇总排队,经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要求,围绕每年就业工作的重点,以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等宏观调控指标为主要考核指标,具体分解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等具体指标。
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初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下达本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并签订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应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完成,并将有关目标责任落实计划及时报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对乡镇政府,围绕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等工作目标,结合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考核。
对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本年度就业工作重点和签订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专项考核。
第七条净增就业岗位,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通过采取各种促进就业措施,综合运用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开发本地区各种岗位资源。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一)新增就业岗位情况
(二)开发就业岗位过程中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八条落实再就业政策,是要求有关部门切实按照我市促进就业政策规定,使符合政策的失业人员都能切实得到扶持,实现再就业。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一)政策整体落实情况
(二)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创新举措情况
(三)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就扶持政策落实问题的投诉、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情况。
第九条强化再就业服务,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规定,努力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一)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就业管理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情况
(二)在就业服务工作方面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十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为保证各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切实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要适当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一)县、乡(镇)两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二)再就业资金使用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是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就业困难群体,要从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使他们通过实现就业,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一)就业托底机制、再就业援助制度、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等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情况
(二)在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中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要求,对于市政府下达的与就业工作
有关的临时性工作,将根据该任务的重要程度和有关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在考核过程中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三章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全年就业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包括一类、二类、三类考核指标。
一类考核指标的考核分值最高,二类指标次之,三类指标的考核分值最少。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指标的分级,分为三个档次。
第十五条考核分值在八十五分以上者,考核档次为第一档;考核分值在七十五分至八十五分者,考核档次为第二档;考核分值在七十五分以下者,考核档次为第三档。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设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考核委员会下设专业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各专项指标的考核。
第十七条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考核项目、标准及分值权重。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承担就业目标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进行考核。
对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承担的不同考核内容,由相关专业考核小组进行专项考评。
对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由各专业考核小组组成综合考核队,按照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其完成年初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采取自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安排由考核委员会自行决定,但应将考核计划报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年终计算总分,其分值权重各占50%。
第二十一条专业考核小组和综合考核队定期将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分别汇总排队后报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发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年终考核后,按照不同的考核对象,分别进行全县总排行。
对完成县政府提出的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及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将纳入奖励范围。
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考核奖励设综合奖、专项奖和单项奖。
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完成全年就业重点工作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同时对在重点专项工作中锐意创新、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考核情况,将考核奖惩建议案报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奖励资金额度由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就业工作任务情况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