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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分项社会保障税制,并对特定行业实 行加强式社会保障
•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的主要优点是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在适应 一般社会保障需要的基础上,对某些保障项目或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特 殊规定,既可以实行与行业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障,还可以保 证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收支上自成体系。鉴于我国目前现行社会保 障体制的复杂性,城市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五个基本险种,对机关事业单位又实行单独的社会保障制 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又独立于城市之外。为减少改革的阻力,加强 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在现行社会保障收费的基础上实行分项 社会保障税制,
仅为0.8%( 6. 2%~5. 4%) , 因而, 雇主为每个雇
员年度缴纳的联邦失业保险税仅为56 美元。各个
州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由各个州的失业保险法确定
。失业保险税的税基从7000~29300 美元不同,
税率也从 1. 0%~10. 095%不等。
•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的灵活性 。
美国在规定失业津贴方面遵从国际劳工组织的下列建议:
足下面的五项要求:
• (1)失业前的就业经历 (工资和时间 )符合州规定。 • ( 2)在就业服务机构注册 ,主观愿意重新就业 ,心理和身体
上具有劳动能力 ,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处于积极寻找 工作的状态。 • (3)凡因自愿离职、 不当行为、 劳动纠纷和拒绝接受合适 工作等个人原因而失业 ,没有资格享受失业待遇。 • (4)除 13个州外 ,其余州设置等待期 ,在一周的时间内 ,州失 业保险机构对申请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经办机构 认为申领者的就业经历 ,主要是基期的就业时间、 就业收 入和离职缘由有不符合州立法的规定的 ,可以否定失业者 的申请。 • (5)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 ,失业保险机构要求失业者履行定 期汇报求职情况的义务 ,如经审查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 间 ,懈怠寻找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 ,就会被取 消资格。
(2)失业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额,最低限度为5~73美元(因各州 而宜) , 最高限度为133~347 美元( 1995 年的数字)。
(3)对于部分失业的工人, 所有州都有减额津贴的规定。 减 额津贴一般是完全失业津贴与部分就业(失业)的工资收入 差, 再加上一点补贴。
3.铁路员工退职税
• 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以为铁路公司员工 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
• (四)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企 业、个人三方作用
• 美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企业和个人,这样的做法值得我们 借鉴。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作用,扩大社会保障资 金的来源,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合理划分中 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 构建由政府决策、 市场介入、企业参与、个人支持组成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税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国 家。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保障人们在生活遇 到风险时都能享受基本生活的法律——《联邦社会保法》 。确定了政府有责任向老年人、遗属、儿童、残疾人等提 供福利援助和康复服务,建立了以解决老年和失业问题为 主体的全国性社会保障体系。这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美 国社会保障也一直在此基础上发展和变革。经过七十余年 的发展,美国政府的角色由最初的不介入发展到大规模发 挥作用。如今,美国政府的角色正逐渐从直接责任人向社 会保障的决策者和监督者方向转变,并且在权利的分配和 使用上更倾向于地方政府,其实质是对各方面资源进行整 合。一个由政府决策、市场介入、企业参与、个人支持的 多层次社会保障正在美国兴起。
活以及医疗保险等项目。联邦薪工税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老年人、遗属、残疾保障合为一个部分,简称OASDI;医 疗保障单独为一个部分,简称HI.
• 纳税人: 在美国境内发生雇佣关系、领取和发放工薪
的雇员和雇主(不论是否是美国居民)都是联邦薪工税的 纳税人。
• 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和雇员
二、州社会保障税
• 美国大部分州开征了州社会保障税。州社 会保障税在计算联邦社会保障税时可以获 得抵免。州社会保障税包括伤残保障和失 业救济两个项目。伤残保障的税率一般不 超过2%,也规定了最高限额,税率水平和 最高限额每年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失业救 济各州一般只对雇主课征,税率水平各不 相同,但最高限额一般为7 000美元。
• 2、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联邦失业税
• 3、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 税
• 4、个体业主税
此外,美国的州政府也征收社会保障税,主要是 针对失业救济项目
一、联邦社会保障税
1. 联邦薪工税 2. 联邦失业税 3. 铁路员工退职税 4. 个体业主税
二、州社会保障税
联邦薪工税
• 联邦薪工税用于老年退休、遗属抚恤、伤残人的基本生
美国社会保障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美国社会保障税的分量很重,对整个财政收入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 1、税收累退性问题:由于美国社会保障税只对工资
薪金所得中不超过某一最高应税额的部分课征,因而课征 级别不可能很高。这样,中、上所得阶层工薪收入中就有 很大部分得以免税,加之实行比例税率,高收入阶层工薪
• 扣缴方法:铁路员工退职税实行源泉扣缴法,雇主在季
度终了后两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员的应纳税款一 并缴纳到税务部门。
4.个体业主税
•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职业者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 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税。纳 税人为有自营所得的个体企业主、合伙人或独立承包商。
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净经营所得,其中,资本利得和 利亏不计入净经营所得。
税率
美国税法 规定雇员和雇主双方按照同样的 税率纳税,每年会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但实际上多年未作变动, OASDI 部分的税率为6.2%,双方合计 12.4%;HI部分的税率为1.45%,双方合计 2.9%。
2. 联邦失业税
• 联邦失业税是联邦政府为对各州实行的失业保险 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为临时失业者提供基本 生活费用。补助标准和期限各州不尽相同,一般 情况是失业者可以领取26周的失业保险金, 当失 业率超过某一水平时,可延长至36周。
• (二)要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低税率、 广覆盖” 的社会保障税
•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循序渐进的,是随着经济的增长而 有计划地发展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比 较低;地区差距比较大,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工业化程 度不高,城乡差别大,广大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很低,因此,在社会保 障税的税率设定方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政府、 企业、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低税率、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
• 纳税人: 雇员和雇主。 • 课税对象: 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
• 税率: 铁路员工的养老退休保障始于1937年,当时
雇主和雇员的税率各为2.75%,自1937年以来,税率不断 变动,至1973年,税率上升到10.6%。1973年11月1日起 ,美国废除了原来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的制度,实行了 新的两级保险制度。第一级的税率和应税工薪限额与联邦 薪工税一致,第二级是专门单独为铁路员工退休而征收的 。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全部由雇主支付,税 率为8%,规定了应税工薪的最高限额,限额为每一位雇 员工薪的600美元。
美国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的启示
• (一)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管理要以法律为保证
•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和《联邦失业税法》征 收的。依据美国的经验,法律建设先行,社会保障实践后行,法制是 社会保障制度通畅运转的关键。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能将社会保障税 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最高限额、起征点、征收管理以及税收 要素的调整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美国失业保险资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
收方式强行收缴, 主要是对企业收取失业保险工薪
税, 只有少数几个州向职工收取。联邦失业税收法
案对雇主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工薪税做了具体规定
。联邦政府的计税依据是7000 美元, 税率为6. 2%
。但由于联邦政府允许已缴纳州失业保险税的雇

主享有5. 4%的税率抵扣, 因此, 联邦政府的税率
津贴根据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记录规定; 津贴标准界定在
原工资60%以上; 津贴标准可规定上限—原工资的2/3。 但 是, 这些建议在美国是经过各州有关失业保险的立法体现 的, 因为联邦政府授权地方自行规定失业津贴标准。
美国各州有不同的失业津贴标准,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每周津贴额是由过去的工资收入决定的, 且有一定的高 低限规定。 大多数州的津贴计发是以失业前一年本人最 大季收入为基数的。 这个收入被看作是失业者在业时充 分就业的工资收入。
全年领取的现金、福利或其他形式的薪金工资,薪金工资 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假日薪金、小费、退职费 、加班费、雇员的股票分红、佣金等。雇员领取的工伤保 险金、社会保障收益、某些符合规定的退休计划的付款、 报销的搬迁费和差旅费以及缴纳的州的失业税款项,通常 可以免缴联邦薪工税。
• 对于联邦薪工税,美国税法有最高限额的 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薪部分不征税,最高 限额每年会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1993 年起,HI 部分取消了最高限额 规定。
• 纳税人:联邦失业税是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
任何一个季度内支付工资薪金1 500美元以上的雇 主或者在日历年度内的任何20 天雇佣1 人以上的 雇主为纳税义务人,雇员无此纳税义务(只有3 个州由雇员和雇主双方缴纳)。
•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
薪金总额,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 额为7 000 美元
美国社会保障税
小组成员:郭勇鹏 王玉环
社会保障税的定义
•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 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 它以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资或薪金为课征 对象,因此有时也称为工薪税或薪工税。 社会保障税在各国的课税制度形式千差万 别。这方面发达国家起步较早,积累了丰 富经验。美国作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其社 会保障税制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 税率:1985 年以来税率为 6.2%。
• 缴纳:联邦失业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
,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1935年。该年, 国 会通过立法授权各州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1937年, 各州陆续通过了失业救济法。
受益资格:申领失业金必须要同时满
• 起征点:是400美元。自营所得也适用于最高限额的规定 ,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征税。
• 税率:由于自营职业者既是雇员又是雇主税率就比较特
殊,刚好是联邦薪工税的两倍,分别是:OASDI部分的税 率为12.4%,应税限额为68 400美元;HI部分为2.9%没有 最大应税限额。
• 申报办法: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 ,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概观70 多年来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有以下特点 :
• 1. 失业保险的双重管理体制 • 2.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泛化趋势。 • 3. 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广纳性。 • 4. 失业保险的层级管理机构。 • 5.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及给付期限的灵活
性。 • 6.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性。
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广纳性。
以外所的不是社会保障税的课征对象,这诸多因素都造成 了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
• 2、税负转嫁问题:美国社会保障税的征税环节,对
雇员征缴的部分是在雇员领取薪金前由雇主代扣代缴的, 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而对雇主征缴的部分则确定在雇主 支付给雇员工薪总额中扣除,可以记入企业费用。这样,
雇主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不利于 公平纳税。
• 在美国,联邦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 来源。美国的联邦社会保障税是根据《联邦社会 保障法》 和 《联邦失业税法》征收的。1935年 ,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 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已经不是单一税种,而是 一个税收体系。在联邦层面,它主要由4个税种组 成:
• 1、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 一般社会保障税(即联邦薪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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