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官僚权力制约机制的运行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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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官僚权力制约机制的运行方式(二)
(三)官僚选任按律而行
为保证政治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阻绝庸才入仕为官之路,北宋就官僚的选拔任用,习遵前例、谨小甚微,不仅有可操作的方式和严谨规范的程序,而且还有诸多原则,待之遵循。

考试任用制度。

唐末五代政局乱象横生,吏铨书判拔萃科久废。

公元 962年 8 月,太祖诏令“应求仕及选人,并试判三道,仍复书判拔萃科”。

当然,试判仅是选人升改官资、提前注官的前提条件。

试判入等者得以放选升陟,不入等者亦无惩降。

太宗即位后,对试判之制略有调适,于是下诏“试判三道,凡两经试判批中下者,判上者即与超一资注拟,……判中者则以资注拟,……凡两经试判批中下者。

”,试判差者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仁宗更为重视此举,将试判成绩分为三等:一等改京官获知县,二等循资授职官知县,三等赴远任官。

不仅如此,由于地方长官多兼司法之责,为避免冤假错案、枉杀无辜,又推试刑法,以督促官僚学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为取能文晓法之人入仕,北宋对文官初次为官,推行铨试之科;武官初次为官实行呈试之法。

初试过关者,方得放行参选。

而就免试了出官之制,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例和程序,以防止才疏学浅之人获得差遣。

譬如,考虑幕职州县官在任劳绩,“历任有京官、职官、县令举主共及五人者,亦与免试,放选注官”。

铨试、呈试制的实行,对北宋官僚队伍向非世袭化和开放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定期轮任制度。

“三载考核,三考黜陟”官僚任用的古训为封建各朝所承袭。

北宋初,宰执等重臣任职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地方官基本习成定制。

宋初,战事凸现,边防之官多实行久任制。

公元981 年,太宗下诏:“诸道知州,通判,知军、监、县,及监榷物务官,任内陆满三年,川广福建满四年者,并与除代。

”真宗时,川陕、广南幕职州县官必为二年,然无阙可注而未能推广,但京朝官以两年或两年半为限却渐成定制。

北宋后期,随着冗官问题更趋严重,赋闲待阙者居多,官僚任期又适作调整。

总体而言,三年任期之制基习成
惯例,但在冗官有充斥的情况下,官僚实际任期比规定略短。

定期轮任制的实行,有效的减少了官僚一地久居经营而致盘根错结的关系网,避免地方势力坐大形成辖区割据,从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但另一方面,任期较短既无助于地方政治建设,亦更增加了地方行政开支,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举荐保任制度。

宋初,百废待兴,急需治国之才。

因而举荐之法甚兴。

举荐任员,担负着为国家推举治国英才的重任,因而统治者尤为重视。

为提高实效,实行保举连坐法。

宋初,条件相对特殊,诏令以荐举堪任差遣为主。

太宗时,战事基本平息,巩固政务成为中心任务。

于是,人事制度改革序幕徐徐拉开。

为鼓励荐举才学之人入仕,连坐治罪条款略有放松,被举者犯罪若荐官及时自首,可免其罪,一时举荐之风盛行,举荐范围趋于扩大,举荐方式也有更新,从而为朝廷了解百官、储备人才创造了条件。

举荐制度经真宗、仁宗日趋制度化、固定化,相关内容,譬如举主资格和举荐人数、被举荐人身份等更趋完善。

任官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制度是减少徇私腐败现象,澄清吏治的重要方式,包括亲缘回避和地缘回避两个方面。

任官回避起于汉初,至北宋获得空前发展,不仅回避的职务增多、范围扩大,而且回避条令也更加具体化。

宋初由于人才紧缺,求才若渴,举官不避亲,到太宗时期任官避亲现象逐渐增多。

仁宗康定二年,颁布《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其中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无拘”。

这项规定,使回避范围从直亲扩大到姻亲、旁亲。

在此基础上,北宋后任统治者又不断加以修订、完善。

至熙宁三年,又在制定的内外官避亲法中规定:“应内外官事局相关,……皆令奏请回避。

”任官回避制度就整肃吏治、维护皇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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