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联盟的风险特征及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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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联盟的风险特征及分摊
摘要:在企业战略联盟合作过程中,风险的产生不可避免。
本文通过对联盟合作风险的稳定性、有效性、持续性以及外部性的研究,指出战略联盟内部成员企业的相互关系,提出风险分摊的办法,并对联盟合作的风险分割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战略联盟合作;风险分摊;风险转移;风险分配
1.战略联盟合作风险的性质
1.1 战略联盟合作的稳定性
战略联盟的形成,基于联盟内各方成员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联盟的目的和用途在于借助其“协力优势”,带给参与者更多的利益。
因此,只要联盟带给其成员的利益高于每个成员单干的利益,联盟就可以稳定下来。
但是,在外部稳定的同时,联盟内部成员各方也在努力寻求自身与其他合作企业的纳什均衡。
一般来说,虽然联盟的外部收益增加相对容易达到,但是要建立联盟内部的纳什均衡却很难。
由于参与联盟的各方实力相异,即便实力相当,其核心技术也各不相同,因此就容易产生企业间责、权、利分配不等的现象。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实力相对较强或者掌握更优越核心技术的企业,在责任划分或者利益分配时,占有更多的话语权及决定权。
而那些处于相对弱势的企业,有可能因此并未达到自身的根本目标,而只能达到间接目标,这也就为今后联盟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战略联盟企业彼此之间进行知识和技术的交流。
联盟成员外围辅助优势围绕其核心优势不规则发散,离“核心”越远的地方,蕴涵的知识也就越稀薄。
因此,即便是跟合作伙伴分享得很多,也不会让合作方感觉到自身价值有大的提升。
因此,可以考虑将其内部核心技术进行定位分配和重新组合,适当的与合作方分享部分核心技术,但是这些知识和技术不是独立的,而是必须与企业自身其它资源交合才能发挥效用。
即便这些知识和技术被对方窃取,也不能够很快的发挥效用,而是必须与该企业自身其他知识结合使用才行。
这样,一方面,能够把各个合作成员的优势集中,另一方面,又可防止联盟成员由于核心优势完全被窃取或丧失的损失。
参与企业的核心部分均应与联盟内其他成员适当的共享,但是还需一部分自我保留。
联盟的竞争优势主要是靠联盟企业核心部分的重合来达到。
重合越多,共享越多,联盟的核心竞争力就越强。
联盟的稳定性也会随之而增强。
1.2 战略联盟合作的有效性
一般来讲,战略联盟由于它是一个不具备强烈法律效应的联合体,因此是一
个半实体团队。
在这个团队中,因为其成员来自于不同企业并且彼此之间始终怀有戒心,因此对其管理协调往往是较为困难也是非常耗费成本的。
如果管理不当,成员间的核心优势非但不能得以互补促进,而且那些内部管理较弱的企业还有可能流失或者丧失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专业人才。
同时,对于一些需要大量研发投入的技术研发联盟来说,由于对研究成功可能性的不确定,易造成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再者,如果两家或几家企业联盟,其中一家已经投入巨资,而另一家的配套工作却未能跟上,也将给合作方利益带来极大损害。
由此可见,战略联盟的有效性是相对的。
只有当联盟所取得的超额效益能够弥补其管理中的超额支出时,联盟才可以说是有效的。
1.3 战略联盟合作的外部性
战略联盟是一个动态的团体,它无时无刻不在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
外部环境对于战略联盟来说一个很大的影响就在于它持续不断的给联盟成员带来“负场”,使得联盟内成员有机会和可能跳出联盟。
同时,外部的环境还对联盟的发展起到决定和选择的作用。
在“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自然法则下,适应外部的联盟才能得以生存发展。
此外,外部性还表现在联盟所需的一切知识、信息、资源、资料终归还是要从外部来获得,因此联盟不可能局限于自身的小圈子中,而应跳出来,经常性的从外界寻求信息和资源,补充其内部所需。
而对于联盟风险的防范,也需要用到“外部性”法则,不仅仅联盟作为一个整体是处于外部复杂环境之中,它的内部成员各自也终究还是孤立的,不能够太依赖于任何其他某一方成员,应该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独立发展。
2. 战略联盟合作的风险分摊
2.1战略联盟合作的风险分摊机理
在战略联盟中,风险是无处不在的,预先设定方案将其进行合理安排,并采取相应措施,能够利用联盟内各成员对抗风险的优势,来合理化归风险,起到整体对抗方法所达不到的专门性和高效性效果。
同时,也可以借助一些外部的风险分摊工具,进行风险的转移和规避。
具体来说,它的风险分摊机理表现为合理预测并界定风险,适当分解风险,根据联盟内成员各自的优势和长处以及战略联盟中风险链的相关原理,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将联盟内部的风险在其组成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派,成员共同分担。
同时,对于联盟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所面临的外部风险,应该合理有效的利用战略联盟作为整体的优势,将其在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特别是同级成员之间进行震荡消耗,最终以较小的风险控制投入达到较好的风险预防结果。
并通过制定一系列内部风险分担机制,使得联盟获得其中任何单个组成成员所不可能获得的外部风险担保,吸引更多风险投资资金。
从而形成正反馈,加速联盟核心实力的形成。
2.2 战略联盟合作的风险分摊
2.2.1合作伙伴之间的分摊
在联盟成员合作之初,就要建立一系列的风险承担机制,做到“责、权、利”的对等。
将联盟可能遇到的风险,下放划归到不同的联盟参与企业中,大家共同承担。
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部分。
联盟伙伴间进行风险分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风险共有原则
风险共有是指参与联盟的任一方均要不可避免的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这是为参与联盟成员的应尽义务。
同时,联盟遇到的风险,也会直接或间接的传递到每一个参与成员的内部并对其构成影响。
而联盟成员的风险,不仅仅包括加入联盟后的联盟风险,也包括加入前成员各自的历史风险,这些都有可能需要联盟内其他成员与之共担。
(2)风险有限原则
即各主体承担风险是有一定限度的,被界定在某一范围内。
承担的风险应与联盟成员的实际能力相吻合。
虽然战略联盟内部的任一企业,均不可避免的要承受一定的风险,但是这个风险,不能超过企业自身的承受范围,更不可能无限大。
这个原则表明,在联盟成立之初进行契约签定的时候,一定要切实考虑各参与成员的实际情况,即使该成员在面对某一风险时确实存在较多的经验和较强的对抗力,也不应将所有此类风险都划归为该一企业所承担,而应运用联盟整体的力量,在层级“风险震荡”中将此风险消除。
(3)风险奖励原则
即参考各联盟成员所担风险的重要度和风险解决的复杂度,对于处理自身风险较好的那一部分参与联盟的企业,予以适当程度的奖励。
可以列为联盟风险防御的表率,给予一定程度既得利润的分享。
特别是对于那些为处理系统风险而使得自身实力降低或者自身风险提高(而也许实际其并不需要这样)的企业,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利益回馈。
(4)风险与利润相一致原则
即担任风险最大的联盟成员,其计划的利润也应是最大的,同样的,既得利润最大的企业,其所承担的风险原则上应是最多的。
其它成员各自所担风险也应与所得利益一致。
2.2.2 企业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分摊
战略联盟内部同一企业在其所经营的不同项目之间的风险分摊,首先,应采
用组合投资的方法,不要把所有资产投到一个项目中去。
企业的知识和技术,可以分为外围技术、非核心技术和核心技术三类,。
企业可以采取核心技术自留,非核心技术共享的方法。
对于外围技术(产业),可采取转让或出售的方式,转让价值可以用于进一步的核心开发;与联盟合作的主要是非核心技术或者尚不成熟的技术;而自身已经很成熟的技术则可以自主开发研究,防止技术泄漏而带来的重大损失。
当企业投资或与人合作的项目出现问题时,企业应尽可能把风险压缩至外围能力区域,使之不能、或者难以波动到核心能力部分。
维持企业稳定。
同时,在风险防范方面,企业应该在自己很有把握的市场,少与对手达成联盟合作,以防核心技术的泄漏。
只有在本企业也需要提高进步,而在其他领域又处于优势(能够提供给合作方价值)的领域,与对手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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