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燃气燃气,钢瓶出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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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燃气燃气,钢瓶出台文件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用户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发放用气安全手册,指导安全用气,直接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度还应当开展一次以上的
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告知用户用气场所的安全隐患,制止用户违规使用瓶装燃气。
发生瓶装气体泄漏或气瓶爆炸事故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方案》提出,要落实气瓶按单位登记的规定,构建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机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原逐只办理或按批量办理的气瓶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新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充装单位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气瓶唯一识别编号。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系统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按规定及时将气瓶登记数据、定期检验及变更信息上传至各县(区)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广东省气瓶云数据库。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自主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具有唯一识别编号出厂钢印的应当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气瓶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标识。
涂敷标识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
装、出站。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强化监管
每年不定期委托第三方监督抽检气瓶
《方案》要求,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每年不定期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及气瓶充装单位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检验气瓶的定期检验质量及在用气瓶的质量。
并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充装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方案》明确,燃气充装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气瓶登记、充装、检验以及瓶装燃气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各环节,应用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气瓶登记、充装、检验、流转信息,实现气瓶信息全流程可追溯。
全面推行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装配电子标签。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扫描电子标签信息,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充装设备无法启动充装,杜绝充装非本单位登记、超期未检、报废或残液超重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通过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在运输、储存、配送、使用、回收等环节的流转信息进行采集记录,上传到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燃气流转信息的记录溯源。
根据《方案》,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开发完成并投用。
以后消费者使用手机APP
软件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可显示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等基本信息。
加强执法
各县(区)建立瓶装气体联合整治机制
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气体行为,《方案》要求,各县(区)建立瓶装气体联合整治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沟通,加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气体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有效实施。
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的“黑气”点进行清除,对违法违规的燃气经销商进行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强瓶装气体配送车辆的管理,加大对销售、储存、运输“黑气”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参照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的模式探索燃气配送车辆新模式,解决燃气配送“最后一公里”中车辆通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无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打击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燃气经营的许可情况,定期更新共享给相关职能部门;各环节执法部门要将瓶装气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构建瓶装气体经营企业信用体系。
据透露,我市将建立、完善在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液化石油气气瓶检测单位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定期检验单位内重点位置(如进站门口、气瓶充装台、气瓶检测线首末端)设置高清摄像头,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能清晰分辨入站车辆的车牌号码及气瓶的涂敷标志及钢印内容。
燃气协会和特种设备协会通过远
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行业监管;相关单位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互相监督,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