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四川地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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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1995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应诉准备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签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法律文书的名称;(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税务行政诉讼如何完成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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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如何完成起诉与受理
一、诉求的确定
1、撤销之诉。
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
2、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
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重新作出
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3、请求变更之诉。
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显失公平, 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变更的诉讼。
4、请求赔偿之诉。
即原告认为被告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失的,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二、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 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果, 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税务机关。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并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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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程序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税务违法案件一般会采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本文将从税务违法案件的特点、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加深对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理解。
一、税务违法案件的特点税务违法案件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申报、纳税义务履行等方面违反税法规定,涉嫌逃避纳税或者偷税漏税的行为。
税务违法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性质:税务违法案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税务违法案件更多地强调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务义务的审查。
2. 程序性: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相对独立,属于行政程序性的审判活动。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决定处罚,纳税人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监管性: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
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既要依法惩罚违法行为,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提起诉讼: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纳税人权益等。
2. 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 责令答辩: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将通知税务机关作出答辩。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自己的意见。
4. 举证质证: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质证。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断案件的处理结果。
5. 一审判决:法院在审理完案件后,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通常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确认、变更或撤销等。
6. 上诉程序: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进行再审。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诉讼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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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诉讼教程税收诉讼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针对纳税事项产生的争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过程。
作为税务工作人员,我们首先要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同时还需要了解税务诉讼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诉讼过程中的相关知识和应注意的事项。
一、诉讼主体及资格1.税务工作人员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为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诉讼过程中享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在纳税人提起诉讼时,我们可以作为原告提出答辩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
同时,我们也可以作为被告进行辩护,维护税收机关的决策合法性。
2.纳税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纳税人是税收诉讼的主要当事人,享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在纳税人提起诉讼时,税务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确保对纳税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法、公正的审理。
同时,我们还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材料。
二、税收诉讼的程序税收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
1.起诉阶段(1)纳税人提起诉讼时,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
在接到纳税人起诉状后,我们要及时做好收文登记工作,确保起诉状的有效性。
(2)起诉状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依据等。
我们要认真阅读起诉状,核对事实和依据是否合法、准确。
(3)在法院受理起诉后,我们应及时向法院递交答辩状,提出反驳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审理阶段(1)审理阶段主要包括开庭审理和庭外调解两种方式。
我们要依法参加开庭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税务机关的立场。
同时,我们也可以积极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庭外调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守法律规定和职责,秉公办案,不偏不倚,维护公正与权益。
3.判决阶段(1)在审理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我们应及时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并进行合法、合理的审查和处理。
税务行政诉讼2篇
![税务行政诉讼2篇](https://img.taocdn.com/s3/m/a21723d5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52.png)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分为两篇,分别从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以及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第一篇:税务行政诉讼概念及适用条件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解决税务行政管理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
它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在税收管理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难免会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议,税务行政诉讼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平台,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税务行政诉讼适用条件是指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希望使用诉讼程序解决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应当存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不服的行政行为。
这意味着只有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实际的纠纷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纳税人才有权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其次,纳税人需要首先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在复议期限内未获得满意的结果或者复议期限已过。
在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决定,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无需提起行政复议。
此外,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税收追缴决定等具有明确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特殊适用条件的范畴。
税务行政诉讼在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
首先,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出具诉讼请求状、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断。
总之,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解决税务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
纳税人在使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在程序中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https://img.taocdn.com/s3/m/269964d28bd63186bcebbc76.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备案办法》的通知【标 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备案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0号【发文日期】1995-02-13【实施时间】1995-02-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复议各地(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地方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切实加强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管理,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备案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各地地税机关成立以来所发生的复议应诉案件材料,一次性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地方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范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善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结合我省地方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赔偿)、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材料,统称为年材料,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案件材料应遵循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件材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全案件材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复议案件,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议案件: (一)征税和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个人所得税案件; (三)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案件; (四)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提出赔偿请求的案件。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3b0f227e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8.png)
一、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程序。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首先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1)宣布开庭。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加人名单,告之当事人权利;(2)法庭调查。
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并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当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3)法庭辩论。
由当事人各方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观点和论据。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及其代理人发言,最后由双方展开辩论。
(4)合议庭评议。
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作为独立审判机构,通过民主讨论来认定事卖,确定适用法律,决定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5)宣告判决。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以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
二审的具体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二、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其赔偿请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所处的位置是对等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赔偿请求放弃、变更等处分权,因此对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
2、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这类案件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生存权等其他权益,故应该适用证明标准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采用该证明标准有助于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以更高要求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该类案件,一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较大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负较轻的举证责任,其大多数证明标准应采用比民事诉讼重、刑事诉讼轻的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247877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29.png)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是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中关于纳税服务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税务网站、召开座谈会及上门辅导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服务投诉的方法和程序。
二、健全机制,狠抓规范和落实各地应进一步健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机制,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复,切实保证维权到位,并具体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在办税服务厅和税务门户网站上长期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建议各地将目前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行政调解电话和纳税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成后可统一为12366))三号合一,方便纳税人使用。
各地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上述电话号码按规定进行公布,省局将进行抽查。
二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做好接听、登记以及分办或转办等工作。
税务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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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有哪些流程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1、出庭要求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
间出庭应诉;税务行政应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人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ys003)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2、申请回避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向法庭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可能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3、答辩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经法官允许,宣读答辩状。
4、举证、询问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明确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或其陈述有异议的,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https://img.taocdn.com/s3/m/7feea82d580216fc700afd82.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材料报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行政复议,复议应诉赔偿,材料报送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128号【发文日期】1996-06-10【实施时间】199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复议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材料报送实施办法》已经全省国税系统法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材料报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国税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国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落实报送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及应诉的诉讼案,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报送上级国家税务局: (一)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月内将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
其中,对重要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答辩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复议决定书从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并同时报送到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一月内将起诉书、答辩状报送,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报送。
其中,对重要的应诉案件,起诉书、答辩状、裁定书或判决书应当在收到或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并同时报送到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总局政策法规司。
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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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程序,同时也具有本部门的特点。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争议存在的客观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律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2)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①性质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总发文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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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文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52期本报讯(记者米太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规程》明确,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指导。
《规程》要求,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规程》指出,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
《规程》明确,税务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规程》强调,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庭询问,以答辩状的内容为基础进行陈述。
在举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出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857d5041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6.png)
简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措施。
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一些根本原则。
以下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详细阐述: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机关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诉讼当事人作出违法的决定。
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税务行政诉讼是在法定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不得私设制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其次,司法机关在处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来行使职权。
再次,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审理范围,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诉讼请求的限度来进行审理。
最后,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必须依法作出,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展法律的效力。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必须依法公正进行,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法律程序,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不论是贫富强弱,都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的权利和机会。
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环境和机会,不得歧视、排斥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以合法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拒绝采纳非法证据或者超出法定程序采集的证据。
合法证据原则是保护当事人证据权益的具体体现,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依法确定证据的可采信性,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审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时,应当谨慎、严肃地处理案件,审慎地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
了解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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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流程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运用这两种程序。
一、税务复议的流程税务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税务复议的具体流程:1. 提出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通知书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受理复议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复议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包括复议的受案号、复议期限等详细信息。
3. 审理复议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复议组进行审理。
复议组应当依法进行事实调查、证据审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4. 作出复议决定税务机关在复议期限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并出具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复议结果、复议理由、复议期限等内容。
5. 履行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履行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的流程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不满意税务机关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方式。
以下是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1. 提起诉讼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书应当包括原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请求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3.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
双方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法院也可以向相关机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
4. 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出具判决书。
判决书中应当包括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判决理由等。
5. 履行判决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起上诉;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履行判决。
总结起来,税务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税务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3180cec3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e7.png)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完善》2023-10-27•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概述•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税务行政诉讼的法律责任目•税务行政诉讼的完善对策录01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概述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是一种依申请的诉讼程序,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内容特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内容必须是与税收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主体特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受案范围有限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条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问题一般不予审查。
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举证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
及时判决原则0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
具体受案范围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按照被告的级别确定,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
管辖03税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是指因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案件处理及诉讼问题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案件处理及诉讼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699b68ac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db.png)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税务案件处理及诉讼问题税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涉及到税收的征管和管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处理税务案件以及涉及的诉讼问题。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税务案件处理和税务诉讼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案件处理税务案件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并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况。
税务案件的处理是税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
首先,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程序合法、公正。
他们应当熟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了解案件处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注重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他们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估,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另外,税务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注重沟通和协调。
他们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及时沟通,了解各方的意见和要求,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应当注重协调不同利益关系,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最后,税务工作人员在案件处理中需要注重风险防控和问题解决。
他们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预判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应当积极与相关方面沟通,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二、税务诉讼问题税务诉讼是指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满,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过程。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妥善处理税务诉讼问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关系到税收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公信力的提升。
首先,在税务诉讼问题处理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遵循相关的诉讼程序。
他们应当与律师和法官进行及时沟通,了解诉讼过程的要求和规定,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了解税务工作中的税务诉讼与仲裁
![了解税务工作中的税务诉讼与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cae1292b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15.png)
了解税务工作中的税务诉讼与仲裁在税务工作中,税务诉讼与仲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
税务诉讼与仲裁程序有其特定的规定和程序,本文将着重介绍税务诉讼与仲裁的背景、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税务诉讼与仲裁的背景税务诉讼与仲裁是指纳税人不满足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通过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税务诉讼与仲裁的背景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二、税务诉讼的程序税务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纳税人提起诉讼: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前,纳税人应当详细了解税务管理和相关法规,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律的支持。
2. 开庭审理:一旦纳税人提起诉讼,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纳税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会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公正地判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主张,并作出裁决。
3. 上诉程序:如果纳税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程序进行二审。
二审过程类似于一审,纳税人需要向上级法院提供详细的理由和证据,以证明一审判决的错误。
三、税务仲裁的程序税务仲裁是指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过程。
税务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仲裁:纳税人在不满意税务决定时,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申请仲裁时,纳税人需要提供详细的事实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仲裁庭听证:一旦仲裁机构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将组织仲裁庭进行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需要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观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税务机关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供自己的解释和证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在听证结束后作出裁决。
该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双方需要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e7f4eab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f9.png)
税务申诉与复议的程序与要求税务申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税务处理、行政决定等不服的行为提起的合法诉讼请求,而税务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加以复审、修改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一、税务申诉的程序要求税务申诉是纳税人合法维权的一种途径,其程序要求如下:1. 提出申诉请求: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等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
申诉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纳税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2. 受理与调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请求后5日内受理,对申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纳税人告知调查进展情况。
3. 出具决定书:在调查核实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出具申诉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明确对纳税人的申诉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并对申诉结果进行解释,阐明申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4. 送达申诉决定书:税务机关应当将申诉决定书在出具之日起5日内送达给纳税人。
如逾期送达,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重新计算或撤销。
5. 考虑行政诉讼: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申诉决定不满意,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复议的程序要求税务复议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加以复审、修改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税务复议的程序要求如下:1. 提出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决定书等行政行为后,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纳税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异议事实和依据。
2. 受理与审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受理,审查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则继续进行复议程序。
3. 复议的组成与程序: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复议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复议,复议机构应当由三个以上具备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而且复议机构成员不得与作出被复议行为的机关有直接利害关系。
税务行政诉讼及其应对
![税务行政诉讼及其应对](https://img.taocdn.com/s3/m/61eca6c155270722182ef7c5.png)
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 收管理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限定为因不服税务 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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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原告、享有 起诉权的,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 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 也没有反诉权,只能作为被告应诉。 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身份和位置是恒定 而不能变换的。
例外情况:一是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即当事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理自己要求赔 偿的权利,包括放弃索赔权。二是原、被告在某 些特殊情况下可自行和解,即被告在其自由裁量 权范围内有权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出 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同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原告满意,可申请撤诉。但是,原告撤诉必须 经法院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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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作为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的税务机关,负有 提供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
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及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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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不能主持调节, 也不能以调节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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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5、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作出属于职权范围内 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该派出机构可以直接作为被 告;如果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也以实施该行为的派出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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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四川地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被告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在应诉过程中,被告税务机关应作的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应诉准备。
首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请法院依法处理;其次要指定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再次,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提交申请书;最后,发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还要做好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准备。
(2)出庭应诉。
被告税务机关应按时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充分行使陈述事实,向有关参加人提问、核对笔录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
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