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7
•【字号】市政发[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2008〕2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建设法治政府、创优发展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市发〔2007〕16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总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着力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行政水平,为建设和谐晋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健全政府决策、政务公开等基础性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决策程序。
一是市县两级要成立决策咨询顾问组。
不仅要在涉及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具体项目的决策事项中引入咨询顾问的机制,而且要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积极征求咨询顾问组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使各项决策和行政行为建立在科学的
基础上;二是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制度。
县级政府要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中法律顾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内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是市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邀请市县人大、政协的领导参加,讨论涉及百姓利益事项要邀请市民代表列席。
确保各项决策建立在依法、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选择适当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予以公开。
对政府重点工作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履行市民听证、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程序,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审批行为。
创新各级政务大厅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明确执法职权、落实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等工作。
市县政府确定的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岗位,并以文件形式确定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责任到人、职责明确;二是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重点,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
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的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责任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加大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三是要对前一阶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情况进行回头看,将所梳理出的本级或本部门的执法事项与依据进行统一汇编后,印制成册,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三、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工作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出台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具体办法。
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
未经审核或不按审核意见作出删改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下发。
凡属非国有财产征收、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限制与剥夺,涉及国家财政、税收、补偿标准、基本劳动保障等属立法权的事项,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市县两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均不得作出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市县两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之相抵触。
此外,各级各部门在起草文件、确定相应管理权限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按程序报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予以协调,最大程度地防止政出多门、职权交叉和重复。
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要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等制度。
凡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质量。
此外,要及时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要坚决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制度。
各级各部门已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的同时,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据。
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
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41号)和《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市政办函〔2006〕56号)精神,准确认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和规定格式以及有关要求报送备案。
同时,要健全、落实备案审查责任制度、考核与定期通报制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要达到100%,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修订、撤销。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定期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废止或重新修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制度,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要主动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加大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力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关注的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研究,出台规范和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科学界定各类行政行为的条件和标准,明确合理的执法尺度。
各县(区、市)政府要选择2至3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行试点并逐步推开。
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严格执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要制定和完善适宜我市情况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以此为基础,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项执法制度,推广网络化执法管理上来。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重要执法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要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执法领域的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并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执法进行专题视察或参加专项检查,完善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法制、监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及时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乱收费或不作为的举报,并认真作出处理。
对问题严重、影响大的违法行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监察部门要追究违法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依法行政能力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将依法决策、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特别是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要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在法定期限内,必须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承担复议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部
门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依法查清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责令履行的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发现不履行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履行,对拒不履行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要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加以解决;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方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可以协调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要引入调解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基础上,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条件和程序。
今年要积极组织完成执法证件的换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要结合换领新证,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要加强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
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承担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要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要列席部门办公会议。
要进一步规范、强化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县级政府要明
确专职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档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区、市)法制办人员调整,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同时,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
市县政府可以成立全额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调查研究、协助执法监督的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各县(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要求,直接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加强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市政府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及市直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县级政府也要成立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以统一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通报情况,并表彰依法行政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和督查制度。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于12月底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县(区、市)所属工作部门及镇级政府每年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县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政府将按照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给予考核、督查,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和评议考核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