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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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
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
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
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
作为投资管理。
第二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评价。
1.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三条集团内企业任何权益性投资(含股权投资)项目的确定,都应在详尽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要求,遵循稳健性原则,以“不
高估收益、不低估风险”的慎重态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召开包
括由财务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投资项目审评会,最终提交集团
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
第四条长期投资项目立项一经批准,财务部门、融投资中心应积极配合项目操作部门做好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资管理,包括项目所需
资金的筹措、调度、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集团内企业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在项目立项后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比照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报集
团有关领导审批。
第六条原则上不对被投资单位提供超出投资份额的借款、担保。
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全资企业应按审批权限报集团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合资企业
由其董事会批准,同时必须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反担保或抵押物,提
供抵押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各企业应要求其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按集团《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会计报告,并监督管理投资权益。
第八条年度终了后,投资单位应关注被投资单位(包括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催收应上缴利润。
第九条被投资单位(不含股权投资)应在投资全部到位后或发生股权变更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歇业或终止经营,投资单位应及时办理或督促办
理有关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
第十条集团内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风险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企业从事短期投资必须经集
团批准(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
第十一条被允许从事短期投资的企业,财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并监控及分析业务部门的操作过程,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长、短期投资的所有权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
第十三条投资审批权限:
1.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
债认购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
2.设立新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等权益性长期投资,投资额100
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含
500万)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1000万)的,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的投资由集团股东会批准。
3.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资,在一级市场进行申购由集团董事长
批准,二级市场上投资则必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4.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集团股东会批准。
5.债权投资
(1)国债及企业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在一级市场申购,
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1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10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
审批;在二级市场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2)原则上一般不得向集团外企业提供以获取利息收益为
目的贷款,特殊情况下,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6.集团及控股企业新项目投资(指单个项目,不含技改基建项
目)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100万元以上但
不超过500万元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
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7.技改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如下:
(1)鸿达、汉沽公司,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集团总工办审
批,金额在10万以上的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
(2)广建公司,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集团总工办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
(3)其他集团控股成员单位,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经集团总工
办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的投资及投资效果、收益情况每年至少应向集团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投资清理审批权限
权益性投资的清理须报集团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与所界定
的投资审批权限人和权限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