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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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8
•【字号】咸政办发[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
和旧城改造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2012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咸发〔2010〕 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办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以下简称城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一、城改原则
咸宁市城区城改工作,市政府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不予不取、自求平衡”的原则,循序渐进地进行。

二、城改范围
市重点工程、城市景观道路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和严重影响城市布局、城市形象等必须进行改造的区域;棚户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城改项目规划标准
(一)纳入城改范围的项目,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5亩,或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拆除的危旧房屋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或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出城改的专项规划,项目容积率可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2.2倍(按上限规定,CBD容积率另行规定),但商住项目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技术规范要求5.0。

四、政策措施
(一)在城改项目中,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规费予以免收。

2、市、区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84号)(以下简称《一表制》)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表制”收费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3、征缴的税收形成的市、区可用财力,全额用于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城改项目中,安置房(含公共事业用房)与配套开发的商品房比例要确保该片区改造收益平衡,经市国土、规划、房产、城投部门联合认定,报市政府
批准后,配套开发的商品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规费,按《一表制》和《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减半征收。

2、市、区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一表制》和《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收取。

3、征缴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市区留存部分,全额用于支持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村(组)、社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

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办公场所、警务室、公厕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四)凡属城改项目,供水安装费减半收取,用户用电工程费比照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标准收取。

五、城改项目审批程序
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住建委牵头,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城投公司和咸安区人民政府共同对咸宁城区城中村和旧城现状进行摸底,审核和制订下一年度咸宁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计划,并列入项目库。

村、社区(组、小区)根据年度改造计划,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

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完成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市城改办备案。

六、其他
(一)城改项目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推进,实施的项目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各相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

(二)建立开发商前期介入城改退出机制。

介入城改并已有投入的开发企业,若经招拍挂未竞得土地,按以下方式退出:
1、前期介入城改投入成本退还开发企业时,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
2、退还开发商前期介入城改的投入成本及利息应计入土地招拍挂的拆迁安置成本;
3、开发商前期介入城改的投入成本,由城改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核算并协调退还。

(三)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3年。

3年后,视发展情况再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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