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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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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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及业务指导。

(四)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

(六)受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所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第九条市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省道路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含县乡路)、地方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及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所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六)承办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各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监理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制度;
(六)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章监督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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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四)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五)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
(六)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七)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以及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八)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及操作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信息;
(十一)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有关规定到质量监督
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工地试验室的设备仪器清单及试验人员名单;
(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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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使用被检查单位的检测设备,要求被检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试验检测方法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程质量和检测试验数据,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处理方案及结果应报质量监督机构,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八条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可令其返工。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
单位,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对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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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
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
单位对交(竣)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完工交通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质量
鉴定。

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交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竣工验收
前,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质量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签发《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水运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后,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质量监督机构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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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质量监督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及其他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的;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不按本细则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发生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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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8月23日发布的《山东省交通工
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4.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5.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6.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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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即将开工,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情况,请予以办理监督手续。

附1:工程基本概况;
附2: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附3:工程招标文件;
附4:工程设计文件;
附5: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一览表(含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资质证明及监理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工地试验室装备、人员情况);
附6:质监站提出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登记单位(公章)
年月
8
附件二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将由我站进行质量监督。

我站将按下述计划由同志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附:监督工作计划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公章)
年月日
9
附件三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情况及处理意见:
监督人: 年月日处理结果:
施工负责人: 监理负责人:
年月日本通知书发送施工单位2份,1份作为回执,发监理单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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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负责人
设计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监督单位章)
年月日注:本鉴定书送建设单位一式四份,监理、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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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
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章)
年月日
12
附件六
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或授权人(签字) 盖章(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年月日注: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完成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项目各参建单位填写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竣工验收结论根据附件6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填写综合评价评语(包括评分和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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