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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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苏科规[2014]2号
第一条为推进苏州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设立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我市天使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
为规范引导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苏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项目审定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和绩效考核等。
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为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保障等。
奖励补贴是指引导资金对已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风险补偿是指引导资金对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天使投资机构给予补偿。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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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投资是指对天使投资机构选定拟投资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导资金与天使投资机构以同等条件进行投资。
投资保障是指天使投资机构将其拟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投资后资助。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比例30%以上;
(三)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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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三)根据《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苏科规[2013]1号)的有关要求,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备案。
第八条申请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应及时登录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进行投资项目备案。
第九条天使投资机构资格备案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扶持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向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申报。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申报材料包括:
(一)天使投资机构资格备案申请表;
(二)天使投资机构简介,包括股东结构、历史沿革、投融资规模、投资管理情况及业绩、内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3名主要投资管理团队成员介绍;
(五)以往所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表及投资证明文件。
第十条天使投资机构完成向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后,可在投资期满一年(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后申请奖励补贴。
引导资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最高不超过15%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一条天使投资机构申请奖励补贴的,应按要求将奖励补助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各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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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各区科技局上报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一)天使投资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天使投资奖励补贴项目汇总表;
(三)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前一年企业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投资验资报告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公示有异议的,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发生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
引导资金按照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四条天使投资机构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机构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机构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五条天使投资机构在选定拟投资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后,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引导资金按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六条天使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天使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天使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天使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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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后资助申请。
引导资金给予每个“辅导企业”投资保障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保障等具体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获得天使引导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在3年内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科规[2012]255号)、《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2]361号)自行废止。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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