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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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二级医院精麻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
1. 成立精麻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

2. 药剂科设立专兼职精麻药品管理员,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剂、销毁等工作。

3. 各科室设立兼职精麻药品管理员,负责本科室精麻药品的使用、保管和监督工作。

三、采购与验收
1. 精麻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员须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 采购的精麻药品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质量合格,包装完好。

3. 药品到达后,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
入库手续。

四、储存与调剂
1. 精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储存,专人负责,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2. 仓库温度、湿度应符合国家药品储存要求,定期检查库房设施,确保药品安全。

3. 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合理调剂精麻药品,确保患者用药。

五、使用与监管
1. 临床医师凭处方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必须规范、完整,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

2. 使用精麻药品的患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症和剂量要求。

3. 各科室设立专兼职精麻药品管理员,负责本科室精麻药品的使用监督,定期检
查药品使用情况。

4. 医院定期对精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销毁与报废
1. 精麻药品过期、变质、损坏或经鉴定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2. 销毁的精麻药品,须由专人监督,确保销毁彻底。

七、监督检查
1. 医院定期对精麻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精麻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级医院精麻药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我院精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为我院医疗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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