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操作要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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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操作要求规则
1.1 每个液货舱的最大允许装货量
1.1.1 要求在1型船舶内载运的货物,其任一液货舱所装货物量不得超过1,250 m3。

1.1.2 要求在2型船舶内载运的货物,其任一液货舱所装货物量不得超过3,000 m3。

1.1.3 对于在环境温度下载运液体货物的液货舱,应考虑到所装货物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避免在航行期间液货舱被液体充满。

1.2 货物资料
1.2.1 在本规则所适用的每艘船上,应备有本规则的副本,或备有纳入了本规则要求的船旗国规章。

1.2.2 对于需要散装的任何货物,应在运输单证上标明该货物在第十七章或十八章中所列的名称、或其在MEPC.2/Circ.通函的最新版本中所用的名称或其被临时审定的名称。

如果货物为混合物,还应提供一份指出了使货品产生危害的主要危险成分的分析;若有可能则应有一份完整的分析。

此种分析应经过制造商或经主管机关承认的独立专家的核证。

1.2.3 船上应备有提供安全载运散装货物所必需的数据的资料,并供所有有关人员查阅。

此种资料应包括货物装载计划,存放在易于接近处,指明船上的所有货物,包括所载运的每种危险化学品:
.1 对货物进行安全围护所必需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包括其反应性)的充分描述;
.2 发生溢漏或渗漏时应采取的措施;
.3 防止人体意外接触的措施;
.4 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5 用于货物驳运、液货舱清洗、除气和压载的程序;以及
.6 对于那些需要稳定或抑制的货物,如果没有这些段落所要求的证书,应拒绝载运。

1.2.4 如果不能得到安全运输货物所需的充足资料,应拒绝运输该货物。

1.2.5 凡能释放出觉察不到的剧毒蒸气的货物,除非在货物中放入能觉察到的添加剂,否则不得运输。

1.2.6 凡第十七章表格“o”栏内提及本段,应在运输单证上标明该货物在20℃时的粘度,如果该货物在20℃时的粘度超过50 MPa.s,则在运输单证中应标明该货物在其粘度为50 MPa.s时的温度。

1.2.7 删除。

1.2.8 删除。

1.2.9 凡第十七章表格“o”栏内提及本段,在运输单证中应标明该货物的熔点。

1.3 人员培训
1.3.1 所有使用保护设备的人员均应经过适当的培训,同时还应对他们进行与他们的职务相称的应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程序的基本培训。

1.3.2 从事货物操作的人员在货物装卸程序方面应经过适当的培训。

1.3.3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高级船员应进行处理涉及到有关货物的渗漏、遗漏或火灾的应急措施培训,还应对他们中足够数目的人进行关于所载货物的主要急救方法的讲授和培训。

*参见《在与危险货物有关的事故中使用的医疗急救指南(MFAG)》,该指南提供了根据呈现的症状救治伤员的建议以及适合救治伤员的设备和解毒剂,并参见STCW规则A部分和B部分的相关规定。

1.4 液货舱的开口及进入液货舱
1.4.1 在装卸和运载会产生易燃和(或)有毒蒸气的货物时,或在卸去这种货物后进行压载时,或在装卸这种货物时,液货舱盖应始终保持关闭。

如装有任何有危害性的货物,只允许在必要时才能开启液货舱的舱盖、液货位测量孔、液货舱的清洗出入口盖。

1.4.2 人员不得进入液货舱以及这些液货舱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除非:
.1 该舱室已无有毒蒸气,并且不缺乏氧气;或
.2 人员已穿戴呼吸器具和其他必要的保护设备,并且整个操作将在一位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下进行。

1.4.3 对于仅有易燃危险的处所,只有在一位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下,才能准许人员进入。

1.5 货物样品的储存
1.5.1 需保存在船上的货物样品应储存在位于货物区域的指定处所内,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将其存放在其他处所内。

1.5.2 储存处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分隔的格栅,以防航行时瓶子移动;
.2 由完全能抵御拟储存的各种液体的材料制成;并且
.3 设有合适的通风装置。

1.5.3 彼此发生危险反应的样品不能相互紧靠储存。

1.5.4 样品留在船上的时间不应超过所要求的时间。

1.6 不得暴露于过热状态下的货物
1.6.1 如果液货舱或附属管路内的货物局部过热可能产生危险的反应,如聚合、分解、热不稳定性或放出气体等,则应将这些货物的装载和运输应与那些温度高过其初始反应温度的其他货品充分隔离(见第7.1.5.4段)。

1.6.2 载运这些货物的液货舱内的加热盘管应予盲断或采取等效安全措施。

1.6.3 未经隔热的甲板液货舱不能载运热敏货品。

1.6.4 为了避免温度升高,这些货物不得在甲板舱内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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