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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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吴金红法学082班5301108086)
[摘要]制度的内容及形式决定于制度的目的,因此,研究现代社会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在概述及简评国外流行学说的基础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保护公民私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保护私权;维护社会秩序
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当事人方面来说,是指当事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民事诉讼,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国家方面来说,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维护或实现私法秩序或法律秩序等。

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从主观意志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功能。

后者是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功能的主观反映,如果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功能而确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则不能实现。

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概述及简评
从历史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大体上经过了“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和“纠纷解决”三个阶段。

前两种学说为德国学者提倡,后一种学说由日本现代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兼学者兼子一所倡。

另外还有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搁置说、多元说。

私权保护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自力救济,哪么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国家就有义务来保护这种私权。

维护私法秩序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设立的,是为了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的私法秩序。

该学说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产物。

它较典型地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愿望和社会需要,较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比,国家
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加强,可以说,“私权保护说”和“维护私法秩序说”反映在民事诉讼结构上,便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个极端的对垒。

纠纷解决说认为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不是从既有的实体权利出发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如果从民事诉讼的产生及运作结果本身考察,哪么确实可以认为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直接的具体的目的,但若以解决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不免失之于过分的单纯化”。

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和进行攻击防御的机会平等。

但是以程序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却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

其次,该学说否定了依照宪法理念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最后,该学说据以立论的两个命题(“诉讼法是实体法之母”及“权利先于实体,判决创造了权利”)本身应受到质疑。

权利保障说是竹下守夫于1994年提出,该学说从宪法上权利保障的角度阐述了民事诉讼的目的,认为诉讼制度基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实为实体法上的实质权。

但缺陷同样是否定了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平衡追求,难免造成诉讼外各项权利保障不利或受无端损耗。

私权保护说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无视实质权与请求权在机能上的根本区别,以致将二者合为实体上的权利,并列为民事诉讼制度应予保护的对象;事实上,其中“请求权”属实现“实质权”的救济手段,只有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但该说从被夸大的法治国家理念出发,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进而强调法官应严格遵循实体法,否定法官在诉讼中依据个案实际所作的利益均衡和价值判断。

多元说:美国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犹三个主要功能:一是和平解决法律上的争议;二
是保护正义的一方,并通过国家公力救济以使其获得补救;三是适用法律并且创制法律。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实际上已声称这三种功能就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在德国,人们认为,民事诉讼是国家
法院规范私人冲突的公共行为,其目的是维护个人权利,并对案件争议中整个私法体系的适用作出贡献。

日本理论界也有许多人主张“多元说”,即认为解决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保护私权和维护私法秩序也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搁置说认为,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对于促使人们考察民事诉讼法学说的前后一致性,认识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但是,民事诉讼目的论太过抽象,亦无明确的优劣标准,与其对此争论不休,倒不如把时间和精力都用到讨论更现实、更具体的问题上去。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保护私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如同一项游戏需要有组织者和玩家的互动一样,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也少不了当事人的参与,自然,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包括国家设定诉讼的目的和诉讼参与者的目的。

在此,我的立场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应是保护私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结合以上对各学说的概说及评述,我们认为这样的一个“二元论”是比较实际的,而且这种思考方法是可取的。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在实践中,一个理性的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时,其首要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诉权。

作为民事诉讼处理的直接对象———民事权利争议,承载了权利和纠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权利的保护和纠纷的解决之间选择,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是基于民事权利争议。

在权利的保护、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三者之间,如果按层次划分,维护社会秩序应该属于较高层级。

维护私权,应当是民事诉讼最首要和最直接的目的. 国家对审判权的设置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目的都应当统一到私权保护上来。

至于程序保障,那是民事诉讼的当然之义,是保障公民私权的手段,而不应当是首要的目的;而纠纷解决,是保护公民私权的当然结果,如果法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私权,纠纷自然就会解决,如果将纠纷解决作为目的,那么民事诉讼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又有什么区别?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表达国家运用强制力来保护当事人权利这样一种态度。

从国家的着眼点看,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所以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由于民事权利的私权性质,承认广泛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虽然民事诉讼制度对民事权利的主张和实现提供概括的威慑保障和实质的救济途径,但由于在“不告不理”原则下放任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表明国家在本质上不会主动救济受损的民事权利,在这一点上与刑事诉讼有别。

这也是为什么维护秩序不是首要的目的而是属于较高层次的原因。

应该说,保护私权是民事诉讼最首要最直接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或称间接目的)。

在此也要表明,公民的私权当然既包括程序利益也包括实体利益。

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首要目的既然是追求私权,因此,一个公正的程序也是他所希望的,但是,对程序公正的追求,若脱离了对实体公正的保障,对当事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也就不可能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独立的目的。

因为对当事人来说,如果一个程序未能给他带来实体权利保障的效果,这个程序无论多么公正,也是纯粹消耗资源的过程,因此,一个理性的当事人绝不会仅仅为了追求诉讼程序的公正而走进法院进行诉讼。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吴莉《民事诉讼的目的》今日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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