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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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辆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行审核,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发
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综合办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中修、大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办参与验收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12条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第13条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

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14条车辆替换的配件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专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15条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并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制定修
理厂点每月25日前到公司统一结算,当月可开具正规税票的当月给付,当月不能开具正规税票的,可先行请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待正规发票到位后再行换票给付,每月超过25号以后的没有确认前的费用不予报销。

其中制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综合办主任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确定。

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查,车辆主管报综合办主任审核。

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经200元以上车辆主管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行登记核查,同意交由综合办审核、登记、验收保管。

第21条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综合办主任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综合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22条驾驶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轮胎总价30%。

第四章附则
第23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
部所有。

第24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5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篇二: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图1
(二)、业务受理流程2
(三)、质量管理制度3
(四)、检验制度4
(五)、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
(六)、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6
(七)、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7
(八)、配件管理制度8
(九)、服务承诺9
(十)、顾客抱怨受理制度10 (十一)、人员技术培训制度11 (十二)、设备操作规程12 (十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16 (十四)、各工作修理工操作手册20 (十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26 (十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8 (十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1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4
(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35
(三)、废水废油排污控制措施36
(四)废弃物、汽车尾气、喷漆污染控制措施37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公司组织结构图
(二)
(三)、质量管理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
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篇三: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

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车队长职责
(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

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

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
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

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条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

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

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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