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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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房屋拆迁中矛盾的成因与解决

房屋拆迁中矛盾的成因与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中矛盾的成因与解决房屋拆迁,是指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清理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将原有使用者或生产设施迁至异地或安排在其他地方临时过渡,待有关工程建成后再将其迁回原地安置的一系列工作。

一、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一)货币补偿形式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是主要补偿形式。

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拾取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了调换房屋的产权。

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

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二、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矛盾的原因(一)补偿不合理造成“钉子户”的局面,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拒绝拆迁。

这也是房屋拆迁矛盾的主要原因。

现在房屋拆迁补偿只根据房屋造价补偿,而没有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给与补偿,所以房屋拆迁补偿的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很多,这就是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

民事案例分析: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民事案例分析: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案情介绍]某城中村改造拆迁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老人留下的一处院子,弟兄们做了分割,但其中有一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就由老大进行了翻盖,虽然弟兄几个均各自批到了宅基地,各自盖起了房屋,且在老二盖房时,老大对其给予了实物补偿,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结果,在2008年拆迁中,老大整个院子获得150多万元的补偿款,老二提出异议,对这一间房屋的补偿主张权利,双方协调不成,老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老大作为被告,在答辩时称:我被拆迁的院子四至清楚,产权明确。

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可见,该院是两户并一户发证,属于这两户所有,并没有其他人的份额。

后在1990年因为施工管道通过该院,拆掉另一人的房产并已得到补偿。

至此,该院也没有了另一户的财产。

也就是说,院子被管道通过后,已将另一户的房屋全部拆掉了,全院归我一户所有,任何人没有提出过异议。

在1994年,我将该院平房全部拆除,翻盖成浇筑房,在我94年盖房时,原告也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者主张权利。

2008年拆迁时,我被拆掉的房子是砖混结构,整个院子盖为一体的小二楼,原告主张的是一间砖木结构的平房,该房根本不存在,原来院子里的平房早在94年就全部拆除重建了。

按照原土地使用证清查登记底薄,原房子深5米,原告主张以7米计算,也与事实不否。

在2000年,原告另批到宅基地一处,他盖房时我出资帮他盖房,我资助他2万余元的材料,弟兄们的财产已不存在纠纷。

因此,老大认为,既然房屋已经翻盖,并没有其他人的产权,多少年也没有争议。

在该房被拆迁之后,原告突然提出有其两间房,要求分割补偿款毫无事实依据,没有被拆掉的房子,那来对其补偿一说查清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主张是否有合理依据?即被拆掉的房屋哪间是属于原告的产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补偿金16万多元,依据的是一份“分家协议”。

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明,该分房协议虽产生于2003年,但它所表述的内容是以往房屋的处理情况及分割情况,并不存在2003年重新分割的事实。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要过程。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了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市政府、拆迁公司等部门的财政利益,也牵扯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面临的问题包括多种多样的群体利益、法律法规、安全和环保问题等。

因此,建立正常的拆迁程序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既可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正常的拆迁程序拆迁项目在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下实行,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拆迁公平公正。

整个拆迁过程需要经过多位专业人士的评估、证明和考核,包括建筑师、规划人员、律师、拆迁公司等。

拆迁程序须要居民的同意,如果有部分居民不同意拆迁,则需要进行协商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的大量投资和成本需要由国家或城市政府出资,拆迁补偿政策也应该提供给受影响的居民,使他们得以重新安置和生活。

拆迁补偿规则包括:安置房、货币补偿、公司分红、就业保障等等。

政府在实行拆迁时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那就是居民得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大于他们失去的财产价值,使他们从原来的住宅中转移到新的住宅。

三、法律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侵犯居民的财产权或居住权,那么居民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和拆迁公司须要遵守法律条款和限制,以确保拆迁的合法性与公正。

四、安全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障安全。

在拆迁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建筑的结构、电力、气体等等的安全,以及拆迁中人员的安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拆迁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非法人员制造暴力伤害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派遣警察和当地民警对现场进行安保,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环保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环境问题就是废物处理和环境污染。

一些被拆迁的城市房屋中有很多建筑材料和设施,需要进行处理和清理。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作者:杨晶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2期摘要:导致城市拆迁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的过程中,有必要从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制约拆迁许可行政职权和强化对拆迁商拆迁行为的监管,以及通过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理论体系和管理体系来改善城市拆迁工作。

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公共利益;安置补偿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城市房屋拆迁是地方政府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服务之举。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日益的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成因1、城镇规划缺乏宏观性有些城市规划不合理,调整频繁,缺乏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长期规划,甚至出现随意性的问题。

城镇规划应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再分配的公正性,否则会出现居民搬回难,以及各种超出自身经济承载能力的形象工程等现象。

2、制度性障碍我国目前尚没有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也没有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的专门法律。

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依法给与拆迁补偿,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矛盾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并未对由于公共利益或开发盈利的需要进行拆迁加以区分的前提下,即认可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拆迁行为,甚至还规定了“强制拆迁”条款,显然违反了《宪法》、《物权法》中有关保护公民合法房屋所有权的精神。

因此,当新的《物权法》一出台,一下子就成为众多公民抵抗拆迁、维护其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立法上的不足是导致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重要根源。

3、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造成征地拆迁利益纠纷不断不论是现行的土地征用立法还是房屋拆迁立法,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实施征地拆迁行为的必要前提都未能给予明确界定,标准的不明晰导致相关立法在征地拆迁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

房屋拆迁补偿起诉

房屋拆迁补偿起诉

房屋拆迁补偿起诉拆迁是一项涉及到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工程,对于居民来说,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是其合法权益的体现。

然而,由于拆迁工作中存在有时无法避免的纠纷,居民有时需要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从拆迁补偿起诉的背景、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房屋拆迁是随着城市发展而产生的一项必要工作,旨在为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空间和条件。

然而,为了顺利进行拆迁,政府和拆迁单位常常会与居民就拆迁补偿事宜展开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居民选择起诉的路径。

二、程序1. 提起诉讼:居民在认为自己未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居民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评估报告、合同和拆迁补偿方案等。

2. 庭前调解:在法院受理居民的诉讼后,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旨在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庭前调解是一种灵活的方式,让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庭前调解成功并获得双方同意,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3. 庭审阶段: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解决争议,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双方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询问证人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判决与执行: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如果居民获得拆迁补偿的胜诉,相关拆迁单位需要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补偿。

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注意事项1. 寻求法律援助:对于一些经济困难或者法律素养不高的居民来说,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2. 搜集证据材料:在起诉前,居民需要妥善搜集和保留与拆迁补偿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合理维权:居民需要在起诉过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3.22•【文号】国务院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房屋被强制拆迁怎么处理强制拆迁不认同赔偿如何处理

房屋被强制拆迁怎么处理强制拆迁不认同赔偿如何处理

一、房屋被强制拆迁怎么处理?(一)合法强制拆迁的处理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强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

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

对应有两种程序。

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

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

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

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房屋被强制拆迁怎么处理?强制拆迁不认同赔偿如何处理(二)非法强制拆迁的处理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二、强制拆迁不认同赔偿如何处理不同意拆迁补偿的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征收决定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墨市城中村改造中矛盾纠纷表现特点及处理方法

即墨市城中村改造中矛盾纠纷表现特点及处理方法

即墨市城中村改造中矛盾纠纷表现特点及处理方法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分别位于我市的环秀街道办事处、通济街道办事处和即墨经济开发区,共107个村庄,总户数约3万户,总人口约10万人。

这些村庄内主要以农村村民的平房住宅为主,大部分是九十年代前建造的。

自2000年以来,我市即着手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工作,2001年制定了《即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后,由我市政府公布实施。

2006年,我市已经成功实施通济办事处西元庄村的旧村改造工作,该村共有民房740处,房屋建筑面积45067平方米,占地面积346.5亩,截止2006年11月底,西元庄村已与村民逐户签定补偿协议,740处房屋全部拆除。

我市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是坊子街区域的旧村改造,共涉及到3个行政村,1049户村(居)民,目前,仅完成拆迁量的三分之一。

二、“城中村”改造在存在的矛盾和纠纷(一)“城中村”中房屋大部分座落于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据向上级拆迁管理部门了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很难列入拆迁年度计划。

而目前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房屋不得批准拆迁。

(三)“城中村”中房屋都是四合院形式的带院落房屋,改造时补偿面积如何确定。

(四)住宅改门市房的补偿问题。

“城中村”中有部分房屋因各种原因,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改为门市房,这部分房屋的认定和补偿问题。

(五)社会事业滞后。

一是撤村设居工作尚未实施;二是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率不高;三是权属有争议等。

(六)一些被拆迁户安于现状。

一是旧城中的许多老屋是庭院式的群居民宅,有院子、中堂、天井。

茶余饭后,老人小孩喜欢在院子中嬉戏;二是从动员拆迁到施工进场、新房竣工,需要一个不短的周期,会给拆迁户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三是家有老人或病人的被拆迁户原来住在院子的,不愿住楼房,也不愿搬家,所以,一些被拆迁户不愿意改变现状。

房屋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房屋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二、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物,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拆迁补偿款什么时候下来
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

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二、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制定目的1.明确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法;2.规范行政裁决机关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办案效率;3.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4.防止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发生。

三、行政裁决机关的设置和职责1.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2.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4.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2.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期限;3.调查: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就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4.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明确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期限。

五、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公正、公平、合法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3.证据原则:以证据为依据作出判断,不得凭空臆断或推测;4.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5.效率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申请,提高办案效率。

六、行政裁决的执行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2.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对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结语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问题浅析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问题浅析

地使用证、 施工许可证、 施工进度证明等, 确保裁决的 安置房屋能够按期建成、 及时安置被拆迁人。 6拆迁现场各种资料的公示证明。 、 核实拆迁许可 证、 拆迁公告、 各种资质证书、 委托合 同、 评估报告、 安 置房源 、 补偿安置方案等是否全部公示, 是否充分保 障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 7受理裁决听证意见书 。 、 当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总 户数一定比例如 3% 0 以上时, 当召开受理裁决 申请 应 前的听证会, 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 8 不适宜出庭 的高龄老人 、 、 高危病人等被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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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 ( 以下简称拆迁纠纷 裁决) 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 根据拆迁 当事人的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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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新华 徐州市拆迁办
行法定职责、 不作为; 如果受理, 就必须在 3 0日内做出
裁决, 并且要承受被拆迁人 的“ 充当拆迁人打手” 的指 责。 如果被拆迁入对裁决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依照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诉讼法》 鳓£ 、 市房屋拆迁行政裁
调换 房屋 为期 房 的 ,要 提 供建 设 工程 规 划许 可 证 、 土
是拆迁纠纷救济途径单一。《 条例》 规定, 拆迁
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 的, 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 , 对于达不成协议的拆迁纠 纷 , 院不再直接受理 , 法 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


根据《 条例》 的规定,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 决。 目前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几乎全是拆迁人, 如果拆迁 管理部 门不依法受理,拆迁人可以起诉管理部门不履

拆迁小区公共部分怎么赔偿

拆迁小区公共部分怎么赔偿

一、拆迁小区公共部分怎么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拆迁小区公共部分怎么赔偿二、拆迁征地纠纷怎么处理(一)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二)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三)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四)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

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五)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三、征地公告的时效有多久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钉子户违法吗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钉子户违法吗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一、钉子户违法吗对于钉子户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合法,常见的钉子户有以下两种:1、违章建筑中的钉子户当事人在建设房屋时应在市政部门规划的范围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建设房屋的许可证之后方可动工,完工后应依法登记房屋。

依照我国的物权法和行政法规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建设而成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建筑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除非行政机关有不法行为,当事人就不能阻止其实行强制程序,这种情况下的钉子户是违法的。

2、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首先是非法房屋拆迁:针对非法拆迁,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拆迁人不合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不迁离自己的房屋,做个合法的钉子户。

若拆迁行为合法,则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在法定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要求。

钉子户违法吗?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其次是合法的房屋拆迁:针对合法房屋拆迁,如果钉子户漫无边际的要高价,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程序,法院可能会因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不搬离理由不合法而要求钉子户搬离,同时在法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二、拆迁纠纷怎么解决(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一)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1991]第78号令发布1991年3月22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拆迁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一、拆迁不合理去哪里投诉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拆迁不合理去哪里投诉二、房屋拆迁法定程序是怎样的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10、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律师有用吗不一定有用,拆迁律师只能做到在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时候争取到合理合法的补偿,也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到底能不能达到被拆迁人心中的满意确实不好衡量。

司法机关正确处置征收补偿矛盾纠纷之建议

司法机关正确处置征收补偿矛盾纠纷之建议

房屋拆迁
C 衄札 m 7 E
裁 决 内容 的合 理性 方面 , 比如安 置房 的套 型 和位 置 等 , 这恰 恰不 是法 院审 查的 内容 。 但 因此 , 被拆 迁 人 通 常无 法 通 过 行 政裁 决诉 讼 来 真 正维 护 自 己的合法 权益 。 笔 者认 为 , 结合 《 收条例》 征 的相 关 内容 及 近 年来 的城 市房 屋 拆迁 实 践经验 , 院应 从 以下 方 法 面做 好征 收与补 偿矛 盾 纠纷 的处理 。 首先 , 当 以法律 为准绳 、 应 以事 实 为依据进 行 客 观公正地 裁判 。 院作为 审判机关 , 法 一方面要切 实行使监 督和矫正 职能 ,对 各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部 门 与被 征 收 人 在 征 收补 偿 方 案 确 定 的 签 约 期 限 内达 不 成补 偿协 议 的 , 由房 屋征 收 部 门报 请房
屋征 收 决定机 关 作 出补偿 决 定 ; 征收人 在 法 定 被 期 限 内不 申请 行政 复 议或 者 不提 起行 政诉 讼 , 在 补 偿 决定规 定 的期 限内又 不搬 迁 的 , 由征 收 决 定
院 在 受 理拆 迁 矛盾 比较 尖 锐 的 行 政裁 决诉 讼 案 件 时 , 常 会 约 请 裁 决机 关 , 织 拆迁 当 事 人进 常 组
行 调解 , 以达 到 让被 拆 迁人 撤 诉 的 目的 。甚 至有
些 明显是 被 拆 迁 人 漫 天 要 价 、 理 取 闹 , 行政 无 且 裁 决 完全 合 法 合 理 , 院 为 了息 事 宁 人 , 法 也会 先 挑 出 些许 瑕 疵 , 后 向裁 决机 关 施 压 , 求 组织 然 要 拆迁 当事 人进 行调 解 了事 。 此 的处理 方 式带来 如 的恶 性示 范 效应 是 显 而易 见 的 , 常 常会 引 发被 其 拆迁 人 的滥诉 现象 , 而进 一 步加剧 拆 迁矛 盾 。 从

拆迁投诉处理制度汇编范本

拆迁投诉处理制度汇编范本

拆迁投诉处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拆迁投诉,是指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拆迁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投诉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拆迁投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二、拆迁投诉的范围和途径第五条拆迁投诉的范围包括:(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四)其他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拆迁投诉的途径包括:(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二)向上级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三)向同级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拆迁投诉的处理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拆迁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时,有权查阅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处理拆迁投诉时,应当充分听取被投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如果不服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投诉人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拆迁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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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
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

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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