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闲置校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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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闲置校舍管理制度
学校闲置校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学校闲置校舍的统一管理,利用校舍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的所有闲置校舍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与利用,包括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宿舍楼、体育馆等。
第二章闲置校舍的分类与管理
第三条学校闲置校舍分为长期闲置和临时闲置两种情况。
长期闲置指校舍在正常教学运行中没有被利用的情况。
临时闲置指校舍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暂时没有被利用的情况。
第四条对于长期闲置的校舍,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教育资源的调配,加强对校舍的需求和利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2. 推动教育资源共享,鼓励校舍的共同使用。
3. 联系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便为校舍的出租或转让提供依据。
第五条对于临时闲置的校舍,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校舍的具体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
2. 根据校舍的具体情况,确定校舍的具体利用时间,并制定利用规定。
3. 对于有需要利用校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租借或出租该校舍,但需提前经过校方审批。
第三章校舍的利用和维护
第六条学校闲置校舍的利用应当以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为原则,确保校舍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利用管理制度,并制定详细的利用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租借校舍的审批程序和条件。
2. 租借校舍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3. 租借校舍的使用期限和管理要求。
4. 租借校舍后的维护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已租借的校舍进行检查,确保租借方
按照规定使用校舍,并及时处置租借方存在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闲置校舍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校
舍的安全、卫生和环境。
第四章校舍的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在长期闲置的情况下,学校可以考虑将闲置校舍出租或转让给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但需提前经过校方审批。
第十一条出租或转让校舍的程序和条件应当经过校方审核,并在校内公示一定时间,以便更多人了解和参与竞标。
第十二条出租或转让校舍的费用应当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在出租或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出租或转让校舍后,学校应当将相应的资金用于教育资源建设和校舍的维护。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问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暂停对该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教育资源。
2. 解除租借或转让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和问责制度,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学校所有闲置校舍。
第十七条学校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产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最后,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该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学校闲置校舍的管理与利用,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效益,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同时,通过统一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有效避免闲置校舍的挥霍和浪费情况的发生,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