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玲玲、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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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玲玲、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民政行
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王伟
【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王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玲玲;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
【当事人】何玲玲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
【当事人-个人】何玲玲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
【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建功
【代理律所】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玲玲
【被告】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
【本院观点】南水北调指挥部是河南省委、省政府为解决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水北调指挥部是河南省委、省政府为解决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上诉人所诉的豫移指[2011]97号文件系河南省丹江口移民安置工作中的内部文件,只对相关地市级移民局下发,无具体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且该文件并非认定上诉人是否符合移民身份的依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9:04:00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复核基准年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由南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淅川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长江设计公司技术归口,共同完成。
南阳市、淅川县应组织公安、财政、计生、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严格核查有关证件,对调查基准年至复核基准年期间的移民人口变动情况核实到人。
移民人口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及认定程序,坚持公
开、公正、公平,张榜公示,三榜定案,接受群众监督,逐人核实。
核定结果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复核认定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实施规划的依据。
2014年2月8日,南水北调指挥部制订豫移指〔2014〕2号《关于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我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有关问题的核定工作,由迁入地负责,迁出地配合,设计单位技术指导,监理单位监督。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申请人应先向所在移民村申报;经移民村初步调查、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县级移民部门;县级移民部门对上报的人口问题,逐人审核并填写调查审核表和情况汇总表,初步审查合格后函报迁出地县级移民部门;由迁出地县级移民部门提出复核意见;迁入地县级移民部门接到迁出地的复核意见后提出核定初步意见,经公示,三榜定案后上报市级移民部门审批;市级移民部门组织审批,报省政府移民办备案,并抄送迁出地县级移民部门。
2011年10月26日,南水北调指挥部办公室对郑州、平顶山、新乡、许昌、漯河、南阳市移民局(办)作出豫移指办〔2011〕9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意见〉的通知》,载明: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管理办法》,南阳市已将我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农村移民人口截止2011年8月31日的核定情况,以宛移指办〔2011〕145号文上报省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其中移民人口……。
现分县整理成册印发各地,作为修订规划、调整生产用地和资金兑付等工作的依据。
2009年7月27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下发《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通知》,成立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移民迁安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2014年2月8日前,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由南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淅川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长江设计公司技术归口,共同完成。
核定结果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复核认定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实施规划的依据。
2014年2月8日后,对移民人口有关问题的核定工作,由迁入地负责,迁出地
配合。
即由迁入地县级移民部门提出核定初步意见,经公示三榜定案后报市级移民部门审批。
故南水北调指挥部不具有移民人口认定或核定的职责。
南水北调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所作的豫移指办〔2011〕9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意见〉的通知》,并非履行移民人口认定或核定职责,只是将南阳市上报的移民人口核定情况,分县整理成册印发各地,作为修订规划、调整生产用地和资金兑付等工作的依据。
该文件无具体行政相对人,只对相关地市级移民局下发,属工作中的内部文件,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何玲玲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何玲玲所诉的南水北调指挥部豫移指办〔2011〕97号文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何玲玲请求南水北调指挥部履行移民人口认定职责明显不属于南水北调指挥部的职责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驳回何玲玲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何玲玲。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玲玲不服一审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1行初239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改判;2、请求依法确认豫移指[2011]97号文件严重错误认定上诉人移民身份、土地承包权、房产权等一切权利,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改判上诉人具有移民公民权、土地承包权、房产权等一切应该享受的移民权利,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98万元;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何玲玲、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
书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71行终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玲玲。
委托代理人姬景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满仓(现已退休),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志,该指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何玲玲因被上诉人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南水北调指挥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1行初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何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姬景阳,被上诉人南水北调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志、彭建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复核基准年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由南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淅川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长江设计公司技术归口,共同完成。
南阳市、淅川县应组织公安、财政、计生、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严格核查有关证件,对调查基准年至复核基准年期间的移民人口变动情况核实到人。
移民人口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及认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张榜公示,三榜定案,接受群众监督,逐人核实。
核定结果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复核认定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实施规划的依据。
2014年2月8日,南水北调指挥部制订豫移指〔2014〕2号《关于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我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有关问题的核定工作,由迁入地负责,迁出地配合,设计单位技术指导,监理单位监督。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申请人应先向所在移民村申报;经移民村初步调查、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县级移民部门;县级移民部门对上报的人口问题,逐人审核并填写调查审核表和情况汇总表,初步审查合格后函报迁出地县级移民部门;由迁出地县级移民部门提出复核意见;迁入地县级移民部门接到迁出地的复核意见后提出核定初步意见,经公示,三榜定案后上报市级移民部门审批;市级移民部门组织审批,报省政府移民办备案,并抄送迁出地县级移民部门。
2011年10月26日,南水北调指挥部办公室对郑州、平顶山、新乡、许昌、漯河、南阳市移民局(办)作出豫移指办〔2011〕9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意见〉的通知》,载明: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管理办法》,南阳市已将我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农村移民人口截止2011年8月31日的核定情况,以宛移指办〔2011〕145号文上报省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其中移民人口……。
现分县整理成册印发各地,作为修订规划、调整生产用地和资金兑付等工作的依据。
2009年7月27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下发《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的通知》,成立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移民迁安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2014年2月8日前,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由南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淅川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长江设计公司技术归口,共同完成。
核定结果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复核认定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作为设
计单位编制实施规划的依据。
2014年2月8日后,对移民人口有关问题的核定工作,由迁入地负责,迁出地配合。
即由迁入地县级移民部门提出核定初步意见,经公示三榜定案后报市级移民部门审批。
故南水北调指挥部不具有移民人口认定或核定的职责。
南水北调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所作的豫移指办〔2011〕9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意见〉的通知》,并非履行移民人口认定或核定职责,只是将南阳市上报的移民人口核定情况,分县整理成册印发各地,作为修订规划、调整生产用地和资金兑付等工作的依据。
该文件无具体行政相对人,只对相关地市级移民局下发,属工作中的内部文件,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何玲玲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何玲玲所诉的南水北调指挥部豫移指办〔2011〕97号文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何玲玲请求南水北调指挥部履行移民人口认定职责明显不属于南水北调指挥部的职责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驳回何玲玲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何玲玲。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玲玲不服一审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1行初239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改判;2、请求依法确认豫移指[2011]97号文件严重错误认定上诉人移民身份、土地承包权、房产权等一切权利,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改判上诉人具有移民公民权、土地承包权、房产权等一切应该享受的移民权利,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98万元;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程序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水北调指挥部是河南省委、省政府为解决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该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上诉人所诉的豫移指[2011]97号文件系河南省丹江口移民安置工作中的内部文件,只对相关地市级移民局下发,无具体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且该文件并非认定上诉人是否符合移民身份的依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谢玉清
审判员朱云峰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芝瑞
代理书记员李炜豪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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