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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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
一、登记
(一)参保登记
1、填报登记表
(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
(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3、发放登记证
对符合登记规定的用人单位,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制发社会保障卡,按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确定其社会保障号。

(二)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认真审核其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
证、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作更改的,应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提交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原因应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予以审核办理。

同时,核实其缴费情况,存在欠费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补齐欠费。

符合规定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验证和补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

在每年规定的验证期限内,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参保缴费情况,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期满5年的予以换证。

用人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原因,提出补办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参保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资料传递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传递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二、申报
(一)用人单位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缴费申报实行年报和月报。

年报主要申报一个缴费年度内全体职工的
参保资料和缴费工资基数;月报主要申报每个月份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无增减变动情况的月份可不申报,直接办理核定手续。

1、年报
核定年度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用人单位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年度核定通知,填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核定情况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资总额剔除项目明细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核定情况表》应当由法人签章,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城镇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当提交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财务决算年报表应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

2、月报
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有增减变化的月份,应当填写并申报《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缴费申报
1、个人的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半年、年进行。

2、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确定的若干档次,由缴费个人本人选择一个档次确定。

(三)资料传递
用人单位、个人的缴费申报资料均为一式两份。

一份建立用人单位、个人管理台账,并办理核定手续;一份返还给用人单位和个人。

三、核定
(一)年度核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核定情况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进行核定。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按60%或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月度核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进行核定。

人员增减变动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
1、新增职工。

指新招、重新就业、漏保和转入职工。

审核的内容包括: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其中上年度无工资的,按当月本人工资进行核定。

漏保职工需补缴的,核定其应补缴金额。

2、停保职工。

指因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开除、除名、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期满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因调出、参军、入学、出国出境、被判刑劳教及死亡等原因需中止或终止缴费的职工。

审核的资料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调动、参军、入学、死亡证明,被判刑劳教的法律文书等。

审核的内容包括应停止缴费的时间、实际缴费截止时间、是否欠费等。

审核对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齐后再办理停保手续。

对于转到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的,填写并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

具体办理如下:
(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参军、入学、判刑等原因减少的职工,根据申报岗位提供的《城镇在职职工增减变动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停止缴费核定,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计息,并将其转入统一建立的停保库。

(2)因死亡减少的职工,凭死亡和殡葬证明确认死亡职工死亡时间,对原来
的单位和个人有欠费的,分清时段,死亡前的欠费予以补收,死亡时间之后的欠费予以核销,同时注销个人账户,打印出《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待遇通知单》,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如他人代领的,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移交到基金管理部门,支付其待遇。

(3)因办理离境定居减少的职工,凭本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同时结算个人账户,开具《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待遇通知单》,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他人代领的,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依据《企业职工退休条件认定表》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参保数据进行检索,对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在职转退休。

3、在职职工补缴、冲减
(1)新增职工的补缴,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冲减)明细表》所确定的缴费工资和补缴起止时间,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定出应补金额,记入用人单位本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

(2)职工的缴费冲减,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冲减)明细表》所确定的冲减起止时间,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定出应冲减金额,记入用人单位本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

4、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的内转
内转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1)内转到新的用人单位的,根据申报岗位提供的《城镇在职职工增减变动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内转手续。

原缴费期间存在欠费的,应先补齐后再办理。

(2)转入个人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
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转个人窗口手续。

原缴费期间存在欠费的,应先补齐后再办理。

根据上述增减变动情况,每月25日前核定出用人单位和职工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生成并打印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用人单位本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月录入计算机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单位费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费率。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上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额+新增加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减少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额。

(三)个人的核定
个人可按月、季、半年和年度进行核定,实行单个核定的办法。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起止时间,核定应缴金额,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单》。

四、征缴
(一)用人单位的征缴
在每月规定时间,汇总当月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打印出《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表》,将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单位名称、应缴金额、险种明细、核定编号、申报情况传递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二)个人的征缴
个人凭《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单》,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授权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三)征缴记账
每月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返回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汇总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实收总账记录,并分账到养老保险,编制《社会保险费分
账明细表》(养老保险),连同对应的《通用缴款书》传递基金管理部门记账。

(四)征缴对账
定期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缴对账,核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应缴、实缴养老保险费。

发现差错的,应及时予以调账。

五、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
1、根据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审核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

审核通过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对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暂不办理转入。

2、基金管理部门每月根据银行提供的账户资金到账回单,及时记录参保人员转入资金,并将参保人员转入基本信息记录完整。

3、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转入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异地转出
1、根据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审核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欠费。

审核无误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暂时封存个人账户记录,仍按规定利率计息。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后,审核本机构是否已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审核通过的,开具《信息表》寄送新
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终止个人账户记录。

对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回的《信息表》,应及时核查处理。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信息表》、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信息,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并将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信息表》传递到基金管理部门。

对退单的应及时核查调整,并重新办理转出手续。

六、个人账户记录及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及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载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及按政策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等,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职工及个人公布。

(二)个人账户记录
1、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的记录。

记录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个人编号、户口性质、民族、单位名称、单位编号、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参保时间、用工形式、常用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属用人单位职工的还应对其从业单位变更情况进行记录。

职工基本资料的记录要以职工档案中首次确认职工身份或参加工作的原始记录为依据,个人基本资料的记录以参保时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为依据。

2、统账结合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料的记录。

统账结合前缴费资料主要记录统账结合前参保职工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欠缴月数等项目,各项目根据单位和个人历史台账进行记录。

“缴费工资”——根据原填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实际记录分年度填写、统账结合前记载不全的可以从有完整记载的年度起填写。

“视同缴费年限”——记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
工龄,转业军人在部队的服役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欠缴月数”——记载统账结合前实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总月数。

3、统账结合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统账结合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主要包括年度缴费工资、缴费月数、欠缴月数、期末欠缴金额及个人账户金额等项目。

(1)“年度缴费工资”——指年度实际缴费工资。

该项由“补缴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工资”和“统账结合后实际年缴费工资”两个部分组成。

其中:A:统账结合后实际年缴费工资是指年度内实际缴费滚动分配到的各缴费月份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B:补缴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工资=补缴统账结合前的欠缴金额/补缴统账结合前的费率。

(2)“缴费月数”——指统账结合后各年度实际缴费金额滚动分配的月数之和。

(3)“欠缴月数”——指统账结合后核定的应缴费月数与实际缴费月数之差。

(4)“期末欠资金额”——指统账结合后截止目前个人实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5)“个人账户金额”——指建立个人账户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及利息情况,分年度记录。

主要包括:
A:“合计金额”——指当年划入的本金与当年计算的利息之和。

B:“本金”——指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金额。

2006年以前由单位缴费中划转部分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2006年以后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

C:“利息”——指按规定利率于年度一次性计算的利息,本项目每年年底计
算填写一次,平时无记载。

D:在“本年度记录”的最后一行,记载“划入本金”和“利息”的历年累计结存情况。

(三)个人账户结算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在职职工停保时,个人账户应做封存处理,封存期间不间断计息。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按规定全部依法继承。

2、离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以及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转入参保人员某一时间段的重复缴费时,应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另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4、恢复参保缴费的,按照申报核定相关规定办理,确认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

转移接续的职工或个人按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

七、待遇审核
(一)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待遇申报审核手续,并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增、减花名册》。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凭参保人员档案、《企业职工退休条件认定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待遇审核。

对应享受生活补贴的特殊群体,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料。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基本养老金计算
(1)老人老办法。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原计发办法系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2)新人新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以下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3)中人中办法。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一次性待遇计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
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新增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计算和复核后,打印《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留存本人档案。

2、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金标准5000元;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退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分别按死亡人员死亡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计算。

退职人员病故后,只发给死亡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011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死亡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各地2011年底前核定的标准享受遗属待遇;2011年7月1日(含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期间死亡且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其他条件的,可根据遗属本人意愿,继续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12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待遇调整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实个人基础资料,核定调整金额和补发金额。

(四)代发生活补贴
代发生活补贴包括离休人员规范津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国有企业退休处以上干部生活补贴、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中央在鄂和本省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认定结果和人员名单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通过的,按规定核定补贴金额和补发金额;未通过的,按程序返回相关部门。

(五)资料传递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生成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汇总表传递到待遇发放部门。

八、待遇发放
(一)定期待遇发放
定期待遇包括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休人员护理费和按月发放的其它补贴。

1、发放方式。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具备条件的银行、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采取就地、就近选择具有异地发放条件的代发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2、组织管理。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委托代发机构签订《代发协议》,并对代发机构代发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发放程序
(1)受理申报。

用人单位、社区或个人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提出发放申请,填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养老金开户存折或卡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养老金发放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需调整代发银行的,还需本人提交养老金发放银行变更申请。

(2)审核报批。

根据新增信息、变更信息及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汇总表》与数据库进行核对,确定本月新增、停止及正常发放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核定生成本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并制作发放光盘,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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