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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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员工。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康德莱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 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康德莱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证券简称: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代码:603987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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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5.722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4,160.900 万股的 1.3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52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18%,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84%;预留 52.72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 0.12%,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6%。
特别提示
一、《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德莱”、“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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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 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 50%。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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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65 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 益数量不作调整。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15%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35%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 6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35%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6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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