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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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21
•【字号】渝市政委[2012]80号
•【施行日期】2012.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2〕80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的管理,保证设施维护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环卫设施专项维护工程的特点,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专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2〕1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管好用好政府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保证建设维护改造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委”)管理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对设施的重点维护、专项维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交易中心统一进场、集中监管、阳光交易,并接受市政委的监督管理。
委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参与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市政委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维护项目实施计划、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市政委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政委重新审批。
第五条工程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进入市政委专项工程项目储备库立项;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专项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合格。
第六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
(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市政委研究审核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一)抢险工程;
(二)排危工程;
(三)应急工程;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于招标的工程。
第八条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向市政委办理招标备案,并由市政委出具招标备案手续。
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上述有关资料同时送各监督部门审查。
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市政委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市政委同意。
第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交易日期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市政委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调整。
第十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市政委同意。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市政委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将市政委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市监管办备案。
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
加。
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工作或评标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当由监督人员同意,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
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
第十四条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市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提供的交易过程记录送市政委备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市政委。
第十六条经市政委核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后,将审批文件和合同报市交易中心登记。
第十七条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顺序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则依法没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因相同原因第二中标候选人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可顺序与第三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若第三中标候选人也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经两次公开招标均失败的工程项目,报市政委研究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或直接发包等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