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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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法律制度的落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执行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职权。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调查和处理劳动保护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四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规范,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检查,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处理劳动保护投诉和举报,协调解决劳动保护纠纷。

第五条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会、雇主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分管监督和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定,由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回复并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

第二章劳动保护检查
第十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了解和核实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委员会可以随时突击检查,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二条委员会在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视频监控等,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摄、录音或录像,作为检查依据。

第十三条委员会可以对发现的劳动保护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当保障检查人员的权益,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以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劳动者传达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十六条委员会应当制作和发放劳动保护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册、宣传海报等,广泛向社会公众发布劳动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委员会可以与媒体合作,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传播劳动保护信息。

第四章劳动保护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劳动者可以向委员会投诉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委员会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委员会可以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和核实,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保护纠纷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可以接受劳动保护纠纷的协调调解委托,秉公协调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保护纠纷,对于无法协调解决的纠纷,应当及时转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监督和检查工作中出现的疏漏或错误,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经整改,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工作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委员会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委员会所有,如需修改,应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二)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以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本校内部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一人,工会副主席担任,成员三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数共五人。

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时,由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增补人选,报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增补。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工会承担。

第四条本工作制度所指的劳动保护为狭义的概念,即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法律、技术、设备、教育及组织制度、管理等方面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女教职工特殊保护三个方面。

第五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一)向教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教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出现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收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工会委员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策或决议。

(四)定期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教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六)会同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教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七)参加教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教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教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教职工向有关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止作业予以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教职工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第六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其进入作业现场或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对有意阻挠和破坏监督检查正常活动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个人或部门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学校党政,要求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

要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工作制度由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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