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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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4.05.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含企业)、厅管协会: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31日
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厅机关派员临时到合肥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
内交通费。

第三条厅机关派员因公临时出差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厅长出差,遵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由厅办公室办理;其他厅领导出差,事先应向厅长报告同意后并告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办理出差审批单(请从厅网站公共服务表格下载栏打印);处室主要负责人、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须向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报告同意并告知厅办公室,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

出差审批单是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未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的差旅费,厅规划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

第四条厅机关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

厅规划财务处编制年度厅机关经费预算中明确厅机关年度差旅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厅机关各处室应在厅机关年度预算安排的差旅费额度内,严格控制差旅费使用。

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合肥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厅机关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具体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厅机关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

原则上按早餐20元、午餐和晚餐各40元补助。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厅机关出差人员由处室派公车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出差人员应填写厅机关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等凭证。

出差人应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车票)等城市间交通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厅机关差旅费审批按《安徽省民政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厅机关规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经领用人签名后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厅公务车辆和其他单位公务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处室应当加强对本处室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厅办公室、规财处、监察室要加强厅机关、厅属单位和厅管协会差旅费的监督检查,接受并配合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开展的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厅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在会议期间执行其他公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应备注事由,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凭票报销。

第二十七条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厅属单位(含企业)、厅管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行。

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厅机关以前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备注:1、本表实行出差审批单、报销单两单合一。

出差人员出差前,先填报第一部分“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结束后,由出差人填报第二部分“差旅费报销单”,并填写“费用支付明细”,经批准后报销。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款项一律转付本人银行账户,并经本人签字。

3、出差人要按表格内容填全后报批,选项内容请在“□”划“√”。

填电子表格时,数据汇总单位格可不填。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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