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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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4.11
•【字号】苏卫规财[2003]29号
•【施行日期】200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2-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3〕29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结核病是国家和我省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之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国办发[200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苏政办发[2002]99号),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保证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实现,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
《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实施意见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下发了由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国办发[2001]75号)。
2002年9月,省政府批准下发了《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苏政办发[2002]9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保证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实现,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承诺,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结防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目标,逐级分解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我省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到2005年底,全省以县为单位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覆盖率达到90%以上,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达到9万例以上。
根据全省各地结核病流行情况,以市为单位,将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市(详见附件,含2001、2002年已完成任务数)。
各市要将任务指标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单位,并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与经费补助、考核奖励挂钩,同时鼓励各地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超额完成任务。
三、狠抓关键,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全球结核病控制策略,在我省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
其总的要求是:(一)政府对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作出承诺,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增加
人力、财力的投入;
(二)发现和控制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是最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措施,通过痰涂片显微镜检查是发现患者的主要手段,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三)在直接观察督导下,对确诊的传染性和重症涂阴肺结核病患者实施标准短程督导化疗;
(四)建立统一的抗结核药品供应系统(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省抗结核药品供应中心),保证定期、不间断地提供合格的药品;
(五)完善结核病防治监测、报告、管理和评价系统,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确定的初诊患者、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和肺结核病患者督导治疗记录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六)广泛、持续开展“信息、教育、交流”(IEC)活动,通过宣传动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交流与传播,增强全民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全社会参与程度。
四、分级负担,共同筹集结核病防治经费
结核病防治经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负担,共同筹集。
省财政厅安排的结核病防治经费,主要用于购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药品,此外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适当补助部分患者的督导管理费用(重点支持苏北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人群)。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也要妥善安排结核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督导管理以及人员培训、社会宣传等工作,以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五、健全网络,提高结核病防治技术能力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结核病及传染病专科医院、基层卫生服务组织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人员培
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为结核病防治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协助制定并实施结核病防治计划,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组织培训、药品供应管理、监测、督导检查、质量控制等。
各市、县(市)应指定1-2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机构作为结核病诊疗定点单位,负责辖区内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诊断、报告、登记,确定治疗方案,落实督导化疗、药品分发和病人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检查等。
各定点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要协助做好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等工作。
基层卫生服务组织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认真落实督导化疗,做好服药管理,按时督导随访。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建立有效的督导检查制度,实行省-市-县-乡镇-村分级督导。
省对市的督导每年1-2次,市对县的督导每季度1次,县对乡镇的督导每2个月1次,乡镇对村的督导每个月1-2次。
督导的具体内容包括: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治疗、管理情况,结核病实验室工作情况,药品供应及管理情况,宣传培训活动情况,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效果的综合考核评价,省里每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3年进行中期考评,根据中期考评的结果,调整有关策略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