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范畴—从现行立法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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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 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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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多 因一 果侵权 行为的范畴—— 从现行立法 角度
冯( 5 5 0 0 0 1 鸽 贵州 贵阳)
贵 州师范大学
摘 要:《 侵 权责 任 法 》的 第 8条 到第 1 2 条 将 多数 人侵 权 分 为 了两 类 ,共 同侵权 和 分 别 侵 权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 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第 三款 将 “ 直 接 结 合” 造 成 不 可分 的损 害 结 果加 入 到 共 同 加害 行 为的范围。此外 , 《 解释 》又将 无意思联络中,各行为并非是 直 接 原 因的场 合 ,用 “ 间接 结 合 ”规 定 下 来 ,规 定 其 承 担按 份 责 任 。但 法条 的 出 台并 没有 停 分 止 歧 ,反 而 对何 为 多 因一 果 , 此类行为适用何款法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 的解 释。本文从现行 的立 法 角度 出发 ,通 过 比较 不 同时期 的法 律 规定 ,望 能 为 多 因 果案 件适 用 法条及 责任 问题 给 出明确界 定 。 关 键词 :侵权 责任 ;多 因一果 ;原 因力
一
2 0 0 3 年的 《 解释 》中 ,第 3 条第 1 款实际上将共 同侵权行 为 以有 没有 主 观 上 的 意思 联 络 进 行 了划 分 ,后 半 句 在 排 除主 观 上 有共 同过 错 的 前 提 下 ,对 行 为人 的行 为 加 以 限制 ,着 重 点 在 于数个加害人之间行 为的紧密结合度一定得具有 “ 直接”的判 断 标 准 。而 第 2 款 的规 定 ,将 数 人 无 意思 联 络 但 其 行 为 间接 结 合的情形分离 出来 ,以此款调整除第 1 款规定 的共同侵权行为 之 外 无 意思 联 络 行 为 ,根 据 最 高 法 院 的意 思 ,”多 因一 果 ”侵 权 行 为 即指该 条 第 2款规 定 的 行 为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也 多 以 ” 多 因一果 ”类 型案件 与按 份 责任划 上 等号 。 从 立 法 层 面 上看 ,该法 条 的创 新 之 处是 对 无 意 思 联 络 的数 人 侵 权 作 了一 分 为 二 的 剥离 ,第 1 款 的后 半句 以行 为 竟 合 的角 度 判 断 行 为 的直 接 结 合 ,强 调行 为 的关 联 共 同性 ,而第 二 款 则 是从原因竞合角度设置。有学者认 为,前者是 由数个行为结合 成 一个 整体 原 因 ,由此 而引发 损 害结果 ,与共 同侵权 ( 狭 义 )、 教 唆帮 助行 为 以及 共 同危 险行 为 的 一 因性 一 致 ;后 者 却 是 由不 同 的原 因力 偶 然地 凝结 在 了一起 , 才 引发 了不 可分 的一 个结 果 。 笔者不 同意此 观点 ,在法 官 审案 的过 程 中 ,仅仅 用 ”直接 ”与 ” 间接 ” 两个 抽 象 的词 来界 定 这 个 令学 术 界 的实 为 困惑 的 因果 关 系问题 ,有 隔靴搔痒之限,以此界定 的多 因一果侵权行为未免 显得 狭 隘。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 . 出台后,起草人摒弃 了这一种划分 , 而是以第 1 1 条 、第 1 2 条对分别侵权行为加以规定 ,本法第 1 1 条规定 :”二人 以上分别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 ,每个人 的 侵权 行 为 都 足 以造 成 全 部 损 害 的 ,行 为 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第1 2 条 规 定 :”二 人 以上 分别 实 施侵 权 行 为造 成 同一 损 害 ,能 够 确定 责任 大小 的 , 各 自承担 相 应 的责任 ; 难 以确 定 责任 大小 的 , 平均承担责任。”前者与后者 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分别侵 权, 都是在因果关系不明的基础上加 以区分。与第 8 条、 第9 条、 第1 0 条 侧 重 于 原 因层 面 不 同 ,第 1 1 条更 侧 重 于 结 果 层 面 。或 者 说 ,同一 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 正是 由于 数 个 原 因力 的结合 ,虽 能 够 确定 各原 因均 有 贡献 , 但 却无 法 明确 数个 原 因力 的贡献 程度 , 德 国法 称其 为份 额不 明 。 笔者认 为,此条表述 的则为多因一果 的侵权行为,只是在 此 种场 合 , 若 采用 相关 因果 关 系理论 之 ” 如无 , 则不 ” 的判 断标 准 , 就 会 机 械地 认 定 数 个 行 为均 非 损 害 之必 要 条 件 ,是 加 害人 逃 脱 责 任 ,显 非 合 理 。鉴 于 此 ,则 用 累 积 因果 关 系 说 来 解 释此 种 情
况 显 得 更 为合 理 ,加 害人 对 最终 的 同一个 损 害 ,都 有 着 不 可推 脱 的作 用 ,皆是 原 因 ,故 加 害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 并 不与 侵 权 法责 任 自负 原 则 相违 背 ,这 与 《 解释 》 中的规 定 的” 直 接结 合 ” 因 而承 担连 带 责任 有 着 明显 的 区别 。第 1 2条 调整 的是 多 因一 果侵 权行为在审判实践和学说上并无太大分歧 , 只是第 1 2 条将《 解释 》 中第 2 款按份责任的范围扩大 ,既吸收了”直接结合”的情形 , 同 时也 吸 取 了第 2款 的情 况 。 即将 ” 直接 结 合 ” 承担 连 带 责任 改为 了按 份责 任 。为说 明 问题 ,特举 例分 析 : 案例 1 : A酒驾 回家 , 由于超 速行 驶 , 在避 让前 方逆行 的 B时 , 将 c撞 伤 ,C于是花 去大 量 费用用 于 医治 。 案例 2 : 某 晚 ,韩某 驾 车 在二 级 公 路上 行 使 ,与 该 路段 中一 侧堆积 物 撞击 , 以导致 韩某 翻车 , 司机韩 某受 伤 , 乘 客李某 死 亡 。 事后查 明该路 段 由原告 公 司负责施 工 , 该公 司没 有派 专人 看管 , 而且 未在 离堆 积物 一定 距离 之外设 路 障标 志 。 案例 l 中有 两个 加害行 为 , 一是 A的酒 后 驾车 和超速 行驶 , 二是 B的违章逆行。若按照 《 解释 》则两行为紧密结合 ,与结 果都 不可 分 , 属 于直接 结合 的共 同侵 权 , A、 B因承担 连带 责任 ; 但由于现行 《 侵权责任法 》 舍弃 了前种说法 , 删掉 了 “ 直接结合” 这种 类 型。 同时 A 、B既 没有 主观 上 的意思 联络 的一 致性 ,又没 有事 实 上协力 合作 违反 相 同或 相似 义务 , 不构 成共 同加 害行 为 , 而是 由第 1 1 条或 第 1 2 条 调整 的分 别侵 权 的情形 。且 A、B的行 为分开看 , 都没有造成 同一个伤害后果的可能性 , 应适用第 1 2 条, 承 担 按 份责 任 。 案例 2的解 释路 径 与 案例 1 完 全相 同 ,均 受第 1 2 条调整,该案的甘肃省清水县人 民法院同样也依据 1 2 条 ,判 施 工方 与韩某 承 担按份 责 任 。 依此 ,笔者认为 ,第 1 1 条与第 l 2 条是相互对应 的,当相 当 因果 关 系 的通 说不 能完 全 解决 复 杂 因果 关 系 的问 题 时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 》用这两个法条来规定了数人侵权行 为中的多因 果 情 形 ,前 者 主要 适 用 累 积 因果 关 系 说 ,调 整数 行 为 均 足 以 引 起 全 部损 害 的场合 。后 者 适用 共 同因果 关 系 说 ,调整 除 前 条 规 定 的 其他 多种 原 因竞 合 ,从 而发 生 一个 结果 的场 合 。与 此 相 对应的则是一因一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该法的第 8条、第 9 条 、第 l 0条构 成 了广 义 上 的共 同侵 权行 为 。笔 者认 同此 观点 。 共 同过错行为以”共同实施”具有一 因性 ,教 唆、帮助侵权 以 意思联络且有共 同过错也具有一因性 。共同危 险行为则是 以法 律 采 用 因果 关 系 推 定 ,将 数 个有 可能 性 因果 关 系 的 行 为看 做 一 个 整 体 ,并 非 竞 合 ,所 以具 有 一 因性 。”一 因性 ” 为连 带 责 任 的正当化提供了因果关系上归责问题 的支持 ,恰好对应了共 同 侵 权行 为 。 参考 文献 : [ 1 1 ] 梁慧星: 《 共 同危 险行 为 与原 因竞 合— — <侵权 责任 法 >第 1 0条 、第 1 2条 解读》 ,法学论 坛 ,2 0 1 0年 3月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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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多 因一 果侵权 行为的范畴—— 从现行立法 角度
冯( 5 5 0 0 0 1 鸽 贵州 贵阳)
贵 州师范大学
摘 要:《 侵 权责 任 法 》的 第 8条 到第 1 2 条 将 多数 人侵 权 分 为 了两 类 ,共 同侵权 和 分 别 侵 权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 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第 三款 将 “ 直 接 结 合” 造 成 不 可分 的损 害 结 果加 入 到 共 同 加害 行 为的范围。此外 , 《 解释 》又将 无意思联络中,各行为并非是 直 接 原 因的场 合 ,用 “ 间接 结 合 ”规 定 下 来 ,规 定 其 承 担按 份 责 任 。但 法条 的 出 台并 没有 停 分 止 歧 ,反 而 对何 为 多 因一 果 , 此类行为适用何款法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 的解 释。本文从现行 的立 法 角度 出发 ,通 过 比较 不 同时期 的法 律 规定 ,望 能 为 多 因 果案 件适 用 法条及 责任 问题 给 出明确界 定 。 关 键词 :侵权 责任 ;多 因一果 ;原 因力
一
2 0 0 3 年的 《 解释 》中 ,第 3 条第 1 款实际上将共 同侵权行 为 以有 没有 主 观 上 的 意思 联 络 进 行 了划 分 ,后 半 句 在 排 除主 观 上 有共 同过 错 的 前 提 下 ,对 行 为人 的行 为 加 以 限制 ,着 重 点 在 于数个加害人之间行 为的紧密结合度一定得具有 “ 直接”的判 断 标 准 。而 第 2 款 的规 定 ,将 数 人 无 意思 联 络 但 其 行 为 间接 结 合的情形分离 出来 ,以此款调整除第 1 款规定 的共同侵权行为 之 外 无 意思 联 络 行 为 ,根 据 最 高 法 院 的意 思 ,”多 因一 果 ”侵 权 行 为 即指该 条 第 2款规 定 的 行 为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也 多 以 ” 多 因一果 ”类 型案件 与按 份 责任划 上 等号 。 从 立 法 层 面 上看 ,该法 条 的创 新 之 处是 对 无 意 思 联 络 的数 人 侵 权 作 了一 分 为 二 的 剥离 ,第 1 款 的后 半句 以行 为 竟 合 的角 度 判 断 行 为 的直 接 结 合 ,强 调行 为 的关 联 共 同性 ,而第 二 款 则 是从原因竞合角度设置。有学者认 为,前者是 由数个行为结合 成 一个 整体 原 因 ,由此 而引发 损 害结果 ,与共 同侵权 ( 狭 义 )、 教 唆帮 助行 为 以及 共 同危 险行 为 的 一 因性 一 致 ;后 者 却 是 由不 同 的原 因力 偶 然地 凝结 在 了一起 , 才 引发 了不 可分 的一 个结 果 。 笔者不 同意此 观点 ,在法 官 审案 的过 程 中 ,仅仅 用 ”直接 ”与 ” 间接 ” 两个 抽 象 的词 来界 定 这 个 令学 术 界 的实 为 困惑 的 因果 关 系问题 ,有 隔靴搔痒之限,以此界定 的多 因一果侵权行为未免 显得 狭 隘。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 . 出台后,起草人摒弃 了这一种划分 , 而是以第 1 1 条 、第 1 2 条对分别侵权行为加以规定 ,本法第 1 1 条规定 :”二人 以上分别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 ,每个人 的 侵权 行 为 都 足 以造 成 全 部 损 害 的 ,行 为 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第1 2 条 规 定 :”二 人 以上 分别 实 施侵 权 行 为造 成 同一 损 害 ,能 够 确定 责任 大小 的 , 各 自承担 相 应 的责任 ; 难 以确 定 责任 大小 的 , 平均承担责任。”前者与后者 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分别侵 权, 都是在因果关系不明的基础上加 以区分。与第 8 条、 第9 条、 第1 0 条 侧 重 于 原 因层 面 不 同 ,第 1 1 条更 侧 重 于 结 果 层 面 。或 者 说 ,同一 损 害结 果 的产 生 正是 由于 数 个 原 因力 的结合 ,虽 能 够 确定 各原 因均 有 贡献 , 但 却无 法 明确 数个 原 因力 的贡献 程度 , 德 国法 称其 为份 额不 明 。 笔者认 为,此条表述 的则为多因一果 的侵权行为,只是在 此 种场 合 , 若 采用 相关 因果 关 系理论 之 ” 如无 , 则不 ” 的判 断标 准 , 就 会 机 械地 认 定 数 个 行 为均 非 损 害 之必 要 条 件 ,是 加 害人 逃 脱 责 任 ,显 非 合 理 。鉴 于 此 ,则 用 累 积 因果 关 系 说 来 解 释此 种 情
况 显 得 更 为合 理 ,加 害人 对 最终 的 同一个 损 害 ,都 有 着 不 可推 脱 的作 用 ,皆是 原 因 ,故 加 害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 并 不与 侵 权 法责 任 自负 原 则 相违 背 ,这 与 《 解释 》 中的规 定 的” 直 接结 合 ” 因 而承 担连 带 责任 有 着 明显 的 区别 。第 1 2条 调整 的是 多 因一 果侵 权行为在审判实践和学说上并无太大分歧 , 只是第 1 2 条将《 解释 》 中第 2 款按份责任的范围扩大 ,既吸收了”直接结合”的情形 , 同 时也 吸 取 了第 2款 的情 况 。 即将 ” 直接 结 合 ” 承担 连 带 责任 改为 了按 份责 任 。为说 明 问题 ,特举 例分 析 : 案例 1 : A酒驾 回家 , 由于超 速行 驶 , 在避 让前 方逆行 的 B时 , 将 c撞 伤 ,C于是花 去大 量 费用用 于 医治 。 案例 2 : 某 晚 ,韩某 驾 车 在二 级 公 路上 行 使 ,与 该 路段 中一 侧堆积 物 撞击 , 以导致 韩某 翻车 , 司机韩 某受 伤 , 乘 客李某 死 亡 。 事后查 明该路 段 由原告 公 司负责施 工 , 该公 司没 有派 专人 看管 , 而且 未在 离堆 积物 一定 距离 之外设 路 障标 志 。 案例 l 中有 两个 加害行 为 , 一是 A的酒 后 驾车 和超速 行驶 , 二是 B的违章逆行。若按照 《 解释 》则两行为紧密结合 ,与结 果都 不可 分 , 属 于直接 结合 的共 同侵 权 , A、 B因承担 连带 责任 ; 但由于现行 《 侵权责任法 》 舍弃 了前种说法 , 删掉 了 “ 直接结合” 这种 类 型。 同时 A 、B既 没有 主观 上 的意思 联络 的一 致性 ,又没 有事 实 上协力 合作 违反 相 同或 相似 义务 , 不构 成共 同加 害行 为 , 而是 由第 1 1 条或 第 1 2 条 调整 的分 别侵 权 的情形 。且 A、B的行 为分开看 , 都没有造成 同一个伤害后果的可能性 , 应适用第 1 2 条, 承 担 按 份责 任 。 案例 2的解 释路 径 与 案例 1 完 全相 同 ,均 受第 1 2 条调整,该案的甘肃省清水县人 民法院同样也依据 1 2 条 ,判 施 工方 与韩某 承 担按份 责 任 。 依此 ,笔者认为 ,第 1 1 条与第 l 2 条是相互对应 的,当相 当 因果 关 系 的通 说不 能完 全 解决 复 杂 因果 关 系 的问 题 时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 》用这两个法条来规定了数人侵权行 为中的多因 果 情 形 ,前 者 主要 适 用 累 积 因果 关 系 说 ,调 整数 行 为 均 足 以 引 起 全 部损 害 的场合 。后 者 适用 共 同因果 关 系 说 ,调整 除 前 条 规 定 的 其他 多种 原 因竞 合 ,从 而发 生 一个 结果 的场 合 。与 此 相 对应的则是一因一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该法的第 8条、第 9 条 、第 l 0条构 成 了广 义 上 的共 同侵 权行 为 。笔 者认 同此 观点 。 共 同过错行为以”共同实施”具有一 因性 ,教 唆、帮助侵权 以 意思联络且有共 同过错也具有一因性 。共同危 险行为则是 以法 律 采 用 因果 关 系 推 定 ,将 数 个有 可能 性 因果 关 系 的 行 为看 做 一 个 整 体 ,并 非 竞 合 ,所 以具 有 一 因性 。”一 因性 ” 为连 带 责 任 的正当化提供了因果关系上归责问题 的支持 ,恰好对应了共 同 侵 权行 为 。 参考 文献 : [ 1 1 ] 梁慧星: 《 共 同危 险行 为 与原 因竞 合— — <侵权 责任 法 >第 1 0条 、第 1 2条 解读》 ,法学论 坛 ,2 0 1 0年 3月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