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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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
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6.1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施行日期】1998.06.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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