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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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苏卫人[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08〕8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人事厅统一部署,为了做好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200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下发的卫生类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一)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申报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
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
公共卫生等相应专业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自2008年开始,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原则上不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本人填写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应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
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供住院病案。
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
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水平进行评价。
(三)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四)论文、著作要求
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非法刊物(中国扫黄打非网查验)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
申报副高级资格,如仅提供1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
申报社区副高级资格,可提供市级(含)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离退休人员申报等方面的要求,按照苏人发〔2004〕24号、苏职称办〔2004〕5号等文件执行。
非免试对象必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外省合格证书不作为申报依据;本省市级人事部门或外系统相关部门颁发的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申报的依据。
(六)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
非免试对象须提供规定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由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社区卫生)破格条件
正高级、副高级资格破格条件按照苏人通〔2006〕76号和苏卫人〔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在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医疗(含中医)、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其中申报社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专业均须提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社区预防保健专业的人员,原则上也应提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自2009年开始,申报社区药学专业的人员要求提供相应的社区药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九)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要求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等有关规定,对截止2008年4月底前,已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一半以上规定服务时间的人员,可先申报评审,申报时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评审通过并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再予以下发资格证书。
正在服务但时间尚未满一半及以上的,不予申报。
经省辖市卫生局医政部门认定为短期安排或不需安排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或人员,可由认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对一经查实,属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2007年申报评审通过但因未完成到基层服务规定时间未予批复的人员,今年须按规定程序申报。
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支援西部开发、对晋升前曾经在乡镇或街道卫生院、部队卫生所(队)、企事业卫生所(室)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及以上等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
已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期满1年的城市医生,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送审论文可提交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标有“ISSN”和“CN”)公开发行专业期刊。
(十)援外、援疆、援藏、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机关流动等人员申报高级资格的有关要求
近3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人员,对病案或专题报告不作要求,送审论文发表时间可截止至2008年5月31日。
援疆、援藏、机关流动、海外引进、省外引进、近期军队转业等人员,可提交任现资格以来同一年度的病案。
机关流动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的相同学历、资历人员职称情况,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精神,申报的上一年度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除当年不予申报以外,另扣除一年任职年限。
二、分类管理
(一)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为87个(见附件),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专业。
(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三)在卫生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申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
但对从卫生技术岗位调任到卫生管理岗位并兼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按照卫生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酌情减轻。
(四)2008年申报评审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
现资格为卫生系列医、药、护、技的资格、通过高评委会卫生管理专业评审组评审获得的,或中级资格以医学工程类材料评审获得的主管技师,今年申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可视同具有申报现资格的低一级资格。
(五)1997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2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的人员,或1992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并聘任,以及1998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后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根据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2008年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按照不具备规定资历的破格晋升条件申报评审。
(六)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未取得人事部统一颁发的中级资格的人员,须先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人事部统一颁发的中级资格,再予申报副高级资格。
三、评价方式
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考核工作由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效用
2008年1月12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作为申报2008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
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评时确定。
经对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数据统计分析,2008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指导参评分为60分,其中,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其他专业(除全科医学外)指导参评分为55分。
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考核成绩在55-59分的非破格申报人员,由本人酌情申报。
2006年11月19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60分,或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除全科医学外的其他专业考核成绩为55分的,仍可作为2008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一致。
(二)免试对象
1.2008年1月12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外、西部省份扶贫的(须提供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
(三)先评后考对象
1.2008年1月12日,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08年1月12日以后,从省外引进或机关流动的。
四、工作要求
各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对照卫生类资格条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学历、毕业专业、任现职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业务时间、业务工作量、论文、相关科研成果、奖励和晋升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等情况(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
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延迟3年以上申报。
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07年12月31日。
申报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并最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评审申报表等各种表格必须逐项如实填写。
申报材料及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申报材料须按要求的格式分类整理装订。
送审论文应提供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
送审论文多于规定篇数的,由申报者本人按其水平排序。
申报材料表格(样表)可在江苏省卫生厅()和江苏卫生人才网()的“资料下载”等栏目内下载。
申报人员的数据信息应按照统一格式录入。
(三)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与数据信息软盘上报时间: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6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13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补报。
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也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附件:
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
2、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取缔相关非法期刊名单(摘录)
3、正确鉴别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指南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2: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正确鉴别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指南
1、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
期刊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科技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主编与副主编必须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对编辑人员的素质、名额都有一定的要求,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
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
非法期刊是没有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批准,也没有注册为“内部刊物”的非法出版物,以营利为首要目的,收取高额的版面费,在技术上和政治上不负责任,不能在国内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它们通常是在国外花钱购买一个ISSN 刊号来欺骗读者。
2、正确辨别非法期刊的基本特征
目前出现的非法期刊一般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期刊的“名头”都很大,具有诱惑性。
很多期刊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统计源期刊”等。
刊物主办、协办、支持单位都
是“中国××研究院”、“中国××研究中心”、“香港现代××研究会”、“亚太××交流中心”等。
有的还邀请了一大批名人、专家做顾问、特邀编辑。
2)期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具有欺骗性。
一般非法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号,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号。
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有些刊号根本就不符合正规刊号的结构形式,有些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
3)期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具有隐蔽性。
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
没有邮发代号的期刊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是查不到他们任何信息的。
也有少数非法期刊会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是盗用其它期刊的邮发代号。
4)大多数非法期刊,社址、编辑部地址或注册地址都在香港、深圳、北京、广州等大城市,通信地址一般只注明“××信箱”、“××大厦××室”或“××楼××座”,也常常在异地设办事机构。
所以,社址、编辑部地址、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分离,是这类非法期刊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5)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期刊同名现象很多,同一名称的期刊甚至还有多个不同的刊号。
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3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2家,又如《中国××教育研究》1个期刊,就有4个不同的刊号。
6)非法期刊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要发表的文章,都要交纳为数不菲的版面费。
可以说,“拿钱发文章”是这类期刊最重要的特点。
一般来说,这类期刊基本上是“来稿就登”,没有严格的审稿程序,版面费的多少视文章的长短而定,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
7)非法期刊的内容繁杂,版面混乱。
不少非法期刊在内容的编排上没有规律,不设置分类栏目,文章杂乱无序,不符合正式期刊在内容编排方面规范化、标
准化的格式要求。
3、非法刊物鉴别技巧
1)只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而没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虽然有国内统一刊号CN,但CN号有问题的一定是非法出版物。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了解一些关于CN 号码的知识。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CN号是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各省连续出版物的代号。
它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和分类号组成,其结构格式为:CN XX-XXXX/YY.,CN与6位数字之间空半个汉字空,6位数字的前2位与后4位之间用半字线“-”隔开,前2位为地区号,依据GB/T2260-1999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数字码前两位给出(见附录)。
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其中,0001~0999为报纸的序号,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9000~9999为有形的电子连续出版物(如光盘等)的序号。
分类号主要用来说明连续出版物的主要学科范畴,通常是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的基本大类给出,如:文化教育类为G,分类号置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之后,用一斜线“/”隔开。
连续出版物较多的北京地区,当地区代码“11”使用完毕后,北京地区的连续出版物使用“10为扩充代码。
2)非法出版物的刊号最常见的问题有这样几种:
(1)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和发行。
为了蒙蔽作者,他们通常只在版权页上注明国际标准刊号ISSN,而不标注国内统一刊号CN。
(2)表面上既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又有国内统一刊号CN,所不同的是它的CN号后边加括号或缀有别的字母(如HK、NR、H),说明它是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这类报刊如果在内地设立编辑部、记者站或办事处进行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也是非法的。
(3)假冒国内刊号。
比如,CN后面的前两位数(地区号)为00-10、16-20、
大于66或者超过两位数的,都是假冒的国内统一刊号,因为《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的地区号中没有这些号;也有的是冒用其他已有的合法出版物的刊号。
(4)一个刊号多个版本。
比如,某大学学报,它的ISSN和CN都没有问题,但每期学报都出版两个或多个版本,其中只有一个版本是正式的、合法的、对外的、公开的,其它版本则是收费的、非公开的、只给作者收藏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看刊号,很难发现问题,只有对比其他的几个版本才能发现问题所在。
(5)地区号与所在地区不吻合,即异地办刊,或者说编辑部地址与CN后面的地区号不相一致。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题名不变,出版地改变,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要重新分配,即:连续出版物题名没有改变,出版地从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转移到另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重新分配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如,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CN号为43,应是在湖南出版的,若改在山东出版,应重新分配CN号,或者说,CN号的前两位应改为山东的地区号37。
(6)地区号后面的“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有问题,如,某非法出版物本是期刊,其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却标注为0001,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为7772,而按《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规定,0001应该是“报纸的序号”,7772应该是“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以,这些所谓的教育类期刊属于非法出版物。
3)号称是香港刊物,或带有香港刊物刊号的非法刊物有以下几点鉴别技巧:(1)据考证,几乎所有号称是香港的刊物都是非法刊物。
这些刊物名称一般带有“中国”、“中华”或“中外”等字样。
(2)目前,香港的刊物多以教育类刊物出现,因此对于带有“教育”字样的刊物请慎重。
(3)号称香港刊物,但是印刷单位、出版单位或者联系电话等内容却是内地的,几乎都是非法刊物。
(4)号称香港刊物,但是其主管、主办单位在网上根本查不到,或者这些单位的信息只与该刊物介绍或征稿启事相关联的,该刊物就是非法的。
4)不要认为在国家合法出版物上刊登征文启示或者广告的,就是合法出版物。
5)不要相信那些打着某些名人顾问、某些大单位联办、协办、支持、赞助旗号的,就是合法出版物。
6)如果实在拿不准某种报刊是不是合法出版物,请根据报刊的版权标记向为它提供CN号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例如,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CN号为CN 43-7772/R,编辑部在济南。
如果你拿不准它是不是合法出版物,可以打电话咨询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因为43是湖南的地区号)或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因为编辑部在山东),当然,也可以上网查询。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号
CN11--北京市CN12--天津市
CN13--河北省CN14--山西省
CN15--内蒙古自治区CN21--辽宁省
CN22--吉林省CN23--黑龙江省
CN31--上海市CN32--江苏省
CN33--浙江省CN34--福建省
CN36--江西省CN37--山东省
CN41--河南省CN42--湖北省
CN43--湖南省CN44--广东省
CN45--广西壮族自治区CN46--海南省
CN50--重庆市CN51--四川省
CN52--贵州省CN53--云南省
CN54--西藏自治区CN61--陕西省
CN62--甘肃省CN63--青海省
CN64--宁夏回族自治区CN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