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内务条令全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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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内务条令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消防内务条令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商场、学校、医院、酒店、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消防内务条令的宗旨是预防火灾、保护生命、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消防内务条令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消防内务条令的管理机构是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内务条令的执行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八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等。
第九条消防设施应当经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以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灭火器材应配备足够数量,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使用前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手动报警和声光报警等功能,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物、场所和单位应当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能力和逃生意识。
第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的安装验收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演练记录等。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火灾发生时,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火灾扑救人员应采取适当的灭火方法,根据火势情况选择灭火器材,并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火灾扑救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指挥人员的指挥,有序进行灭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火灾扑救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证据,确保火灾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消防内务条令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