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催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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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催收管理规定
收取租金是出租人实现租赁收入,保障出租经营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对于未及时收回的租金应该加强催收管理,以确保租金尽快回笼。
一、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每月5日前(含5日)向出租
方缴付当月租金,如以支票或其他结算方式缴付当月租金,
应于每月5日前(含5日)确保到帐。
二、每月10日由财务作出欠租报表给租赁部,由租赁部人员对
欠租户进行电话催缴。
催缴时要注意用委婉客气的态度提醒
该租户,避免影响双方之间的正常关系,租户前来结算时需
根据合同规定交纳滞纳金(特殊情况如得到公司领导批准的
除外),财务应及时删除其欠租记录。
三、承租方当月15日仍未缴纳该月租金的,由租赁人员向该欠
租户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由欠租户签字确认,我司(出租方)
有权委托物业管理部停止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水、电、空调
等),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区内的动产
由我司(出租方)实施监管,不得随意搬出大厦,承租户如
果当时结算,需依合同规定交纳滞纳金(特殊情况公司领导
有明确批示的除外),各种专项服务可即时恢复,动产不再由
我司(出租方)实施监管。
四、如承租方到该月20日仍未缴纳当月租金的,即为承租方违
约及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且须向我司(出租方)缴纳金额不低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承租方须结清所欠租金,滞纳金及其他应缴费用,且须在收到出租方发出的收回租赁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撤离租赁区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撤离租赁区前,依照原标准缴纳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如超过十日承租方未完成“移交租赁区”,承租方每日按第一年日租金标准的三倍缴纳租金,直至承租方完成“移交租赁区”,我司(出租方)有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会同房屋租赁管理所自行收回租赁区,对租赁区进行清查、盘点后编制资产清单,我司(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该资产并对该租赁区重新出租,同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向欠租方追讨一切欠费的权利。
五、承租方在欠租期间不得将任何物品搬迁出租赁区,避免出
现“人出楼空”的现象,我司各部门应密切加强配合,保障信息畅通,防止出现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