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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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8.26
•【字号】南价检[2009]25号
•【施行日期】2009.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南价检〔2009〕25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住宅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综合服务、代收费服务、其他委托性服务及车辆停放、保管等服务的,其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如室内、外停车场等),采取公示栏、公示
牌、收费表或电子网络(屏幕)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公示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价格监督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四、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五、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按照所管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即实行等级制、未实行等级制、市场调节形式,按照南宁市物价局统一的收费公示样式,选择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样式进行公示。
具体样式有《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制收费公示》(样式一)、《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未实行等级制收费公示》(样式二)、《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收费公示》(样式三)。
设有车辆停放收费项目的,按照《南宁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公示》(样式四)进行公示。
涉及其他委托性收费项目较多的,可在表中增加栏目或另外按照以上同类样式单独制作附表加以公示。
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制作有企业特色公示牌样式的,必须经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后方可制作。
六、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30天内,按通知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公示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
///)的下载专区,下载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样表。
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检查二科)咨询,电话:5867334。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