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作面撤人、设岗警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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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作面撤人、设岗警戒制度
一、目的
为了确保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的安全,防止因爆破
作业引发的事故,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
其他可能进行爆破作业的场所。

三、撤人距离
1. 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m。

2. 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巷),煤巷不小于75m;半煤岩及岩巷不小于100m,并有掩体;拐弯巷道不小于50m,拐弯后不小于10m。

3. 当需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
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口和警戒,并认真检查瓦斯,其中一个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
均不准放炮。

4.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四、设岗警戒
1.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2. 警戒线应设置在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之外,具
体距离根据爆破作业的规模和环境条件确定,但必须大于撤人距离。

3. 警戒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以便在发现
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其他人员。

4. 警戒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开警戒岗位。

5. 放炮时,警戒人员应密切关注警戒区域内的动态,发现有人闯入警戒区域,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班、组长。

五、安全措施
1. 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确保撤人和设岗警戒工作落实到位。

2. 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2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配备两个灭火器。

3.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施焊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设施接收火星。

4. 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4%,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支护背板后、锚杆锚索孔口处、煤仓内、矸仓内等地点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

5. 电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监护1小时,无异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责任追究
1. 违反撤人、设岗警戒制度,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班、组长未履行职责,导致撤人和设岗警戒工
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警戒人员未履行职责,擅自离开警戒岗位,导
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长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
充和修改。

矿长(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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