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竞争性谈判会议纪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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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会议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谈判小组应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为使本项目的谈判评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谈判评标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纪律:
1、各供应商认为参加本次会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请其回避。
2、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评委与评委之间、评委与供应商之间进行可能影响成交结果公正性的谈话;评委应独立评标,不得发表对竞标供应商具有主观倾向性的意见。
4、评标期间,评委不得随意与竞争性谈判有利害关系的竞标供应商接触和联系,确有必要接触的,应通过会议组织程序由监察人员安排。
5、谈判评标期间,参加会议人员将通信工具全部关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入会场。
参加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在评标会场大声喧哗,不得干预谈判小组的谈判评标工作。
宣读人:
二O一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