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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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职责、内容和要求,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
能。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
3职责
3.1商务部负责医疗器械交付后忠告性通知的发布和实施。
3.2品质管理部负责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 一般要求
在产品交付顾客后,随时了解有关顾客使用方面的信息抱怨,并将于顾客沟通和顾客反馈的信息上报商务部。
4.1.1 商务部接到顾客反馈信息后,应进行汇总分析。
4.1.2 为发布忠告性通知收集信息作为通知的输入,忠告性通知的内容:
a)医疗器械的使用;
b)医疗器械的改动;
c)医疗器械返回公司及追回制度;
d)医疗器械销毁。
4.2 商务部对顾客建议应采取的措施,应以忠告性通知,进行发布。
4.3 忠告性通知的发布前应用总经理签署批准。
4.4 忠告性通知的发布可遵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法规、规章,并向供应商、主管部门的报告备案。
4.5 商务部在忠告通知发布前做好以下工作:
a)根据用户的意见,反馈供应商,对使用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分析,补充使用要求和完善使用要求;
b)对返回的医疗器械,由品质管理部全面检测,向商务部反馈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落实,并向顾客及供应商反馈;
c)应将进一步纠正措施的建议,通告顾客。
4.6 忠告性通知发布时机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发布忠告性通知:
a)使用方法的变更;
b)返回产品的返工及处理结果;
c)返回产品的返修及处理结果;
d)销毁的产品;
e)法律法规淘汰的产品。
5 相关文件
本章节无内容
6 质量记录
SZ/QMP.22-01a 忠告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