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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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医科大学制定、修改、废止和编篡规章制度的活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和编篡规章制度的活动,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学校发布,调整学校师生、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管理关系,在全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学校所属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

对某一方面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规定”;对某一项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制度而制定的具体办法、意见和程序,可称“办法”、“意见”、“细则”。

第四条制定、修改、废止和编篡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依据的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与时俱进的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涉及学校整体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起草,或由学校指定某个部门起草,学校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起草的组织、协调、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基于学校安排或实际需要,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负责规章制度起草工作;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由学校指定;学校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定特别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实行日期等。

起草的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在规章制度草案中写明。

第八条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语言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正确、规范。

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九条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第十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须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送审稿报送学校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报送学校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制度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制度的电子文
档。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要交学校法律顾问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的意见,或征询文字、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
(二)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三)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 天内完成。

送审稿经学校办公室组织审查通过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报主管校领导审阅。

第十三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一)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校内现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
(三)意见分歧大,需做较大调整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主管校领导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或教代会审议通过。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规章制度草案得到原则通过后,最终的文本定稿,经主管校领导审阅批准或主要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发布和解释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通过后,由学校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或主管校领导签署,以学校文件形式颁布。

颁布的规章制度应有题注,内容为
“年呦X日校长办公会或X年X月 X0第>届党委常委第漱会议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制度,应补充注明根据X年X月X日校长办公会或>年>月>日第X届党委常委第X次会议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属于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制度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协调;未尽事宜,可请示学校领导作出裁决。

第四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制度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制度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制度,经决定规章制度的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首都医科大学规章制度的编纂、汇编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各职能部门可以编纂含有学校规章制度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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