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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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督检查规定
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依据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3. 事业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民事责任能力。
4. 事业单位是否继续符合相关登记事项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5. 事业单位是否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超过一年。
6. 事业单位在发生依法应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7. 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识性名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8.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印章的行为。
10. 事业单位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条例及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监督检查采取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事业单位应于每年指定日期(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提交上一年度执行相关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面向社会公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向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 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网上审核。
4. 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及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5.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 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 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 未按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 未按条例及本细则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4. 抽逃开办资金的。
5.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印章的。
6. 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二)
一、协助与配合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所需资料,严禁隐瞒、阻挠或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部门需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普遍性及倾向性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通报至受查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上报书面报告。
二、申诉、检举、控告与建议的处理
县人防部门在接到申诉、检举、控告或来自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后,应迅速组织对涉及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及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
调查完成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三、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市、县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若已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将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方式。
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1. 监管对象:由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不含防空地下室)。
2. 监管内容:主要围绕项目的合法性、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参建单位资质、招标程序、施工及竣工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 监管方式: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监管措施: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5. 监管程序:明确选择检查对象、下发通知、现场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勘察、反馈意见并通报检查结果等步骤。
6. 监管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撤销审批、责令停止施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五、人防指挥所工程等建设项目监管
1. 监管对象: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
2. 监管内容:涵盖项目规划符合性、建议书及可研报告编制质量、资金筹措合理性、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及程序合规性、项目建设决策及会议纪要情况、选址科学性、招投标规范性、施工图建设及竣工验收严格性等多个方面。
3. 监管方式: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4. 监管措施:结合年底综合工作考评进行定期检查,同时根据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组织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5. 监管程序:明确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及反馈意见等步骤。
6. 监管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撤销审批、责令停止建设、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及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关于教育领域的若干管理规定及监督措施
一、关于职称评审的严肃性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偿补课等违规情况,一经____查实,将立即取消相关人员的当年度评审资格;对于已获得的职称资格,亦将予以撤销。
若涉及造假行为,则从评审次年起的一定年限内,该人员将不得再次申报职称。
对于在职称评审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学区、学校,我们要求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所有义务教育段学校均为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检查各学校是否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以及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
2. 审查各公办学校招生责任片区的划定、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定程序与依据是否科学规范,招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否得到有效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利用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管理平台进行监管。
2. 对招生过程进行巡查,确保公平、公正。
3. 对招生结果进行抽查,验证招生工作的合规性。
4. 鼓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1. 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等电子系统,实时监控各学区、各校的招生情况,防止超计划、超范围招生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推行阳光招生政策,要求各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教育局将组织巡视组对各学校招生过程进行巡查,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
4. 每年对各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抽样检查,以验证招生工作的合规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各义务教育段学校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局备案。
2. 教育局将统一公布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责任片区。
3. 在招生过程中,教育局将组织巡视组进行巡查。
4. 招生结束后,教育局将对部分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情况纳入教育局对学区及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
对于招生工作监管不力、严重违反招生政策的学
校,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校舍基建、维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辖区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规划、建设、改造工作是否规范,以及是否有效指导、协助辖区内学校实施建设任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核对资料及账目、现场查验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校舍基建、维修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____市学校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设备采购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同时,对已经立项实施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学校需上报自查报告,教育局将对项目手续资料、现场施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查验。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项目施工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惩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对象
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对象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省、市等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教育督导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督导评估程序
1. 制定详细的教育督导评估方案,明确督导内容、标准和方式。
2. 要求各被督导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3. 政府督导室将组成评估组对各学区、学校、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委会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4. 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形成专项教育督导报告。
5. 针对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督导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四)督导评估措施
1. 利用统计数据对监测指标进行复核比较,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结合监测结果、督学审核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