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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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特征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
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
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
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
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
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
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
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一、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
制度。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而生产者、形
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
与此
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
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
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
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
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
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
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
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
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
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
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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