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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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计算公式
生效裁判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在其他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确定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呢?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计算公式为:(一)适用条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一、当事人没有义务履行;
或者因第三人的原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但在诉讼过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自动履行该义务的。

(二)履行期间:不超过诉讼时效。

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部分无效、被撤销或部分无效。

1、双方未对权利主张进行约定。

(三)举证责任:不超过举证责任的三分之一。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提供的证据,有责任提供证明。

提供证据应当能够证实自己的主张和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证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超过举证责任分配的二分之一;没有相反证据又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2、双方在诉讼中约定了权利履行期限。

(三)有履行能力而不能履行的: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当事人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诉讼期届满后,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当事人一方拒绝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四)未到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到期期限为二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一年内未主张的为逾期履行。

(五)其他情形:如债务人有新的财产担保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应当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3、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履行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履行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再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未被依法驳回起诉的。

(二)计算标准:生效判决、裁定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生效判决、裁定内容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裁定为终局判决。

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以生效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已被确定为自动履行所必须条件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1、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该生效判决、裁定为终局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以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生效判决、裁定内容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通过对已发生法律文书的审查可以确定其法律效力强弱,并据此作为判断是否应自动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

2、当事人以判决或裁定中确定的义务已确定为自动履行所必须条件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债务的。

(三)计算方法:该规则仅适用于生效判决、裁定中确定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或者宣告有关义务人破产。

”因此,法院可以针对生效判决确定承担自动履行义务的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适用该规则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因此不适用于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执行而逃避债务的人。

3、不能认定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义务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如果发现有不能自动履行比例低的情形,则可以提出抗辩意见,但应明确指出不能自动履行比例高不高的理由。

这类抗辩意见应当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之一的例外情形。

该例外情形与上述情形类似,当事人也有权提出抗辩意见。

抗辩理由应当以抗辩书形式提出。

但是,在实践中,可以将抗辩书作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证据材料之一。

三、对拒不履行民事判决和裁定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内的生活期间,不得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采取拘留措施,二是限制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可以是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采取,也可以是采取拘留所以及看守所形式。

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采取拘留措施后依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其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收入进行变卖、评估、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执行款数额的,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对于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其不履行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消费。

“情节严重”包括:被执行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经人民法院传唤拒不到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刑法第312条规定了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所欠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执行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工作,申诉期满仍未执结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确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行为,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而未履行的;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对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撤销或者不予支持裁定的可能性;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认定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还有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之间有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追回财产等情况者,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追回财产等情况导致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者,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裁定。

3、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裁判义务,情节严重的,可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限制其出境或者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是指:(1)对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决、裁定确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财产报告制度没有健全或者执行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2)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规避执行的;(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4)拒绝报告财产或者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虚假情况的;(5)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抗拒执行情形之一的;(6)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行为的;(7)违反限制特定公民人身自由规定履行协助义务行为的;(8)其他对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决、裁定有妨碍执行情形之一的。

(2)对不履行裁判义务,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3)其他不履行裁判义务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3号)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标的:该标的为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1、义务人因其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或者因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这部分是很容易计算起来的,当然具体计算起来也比较复杂,有很多种计算方法,就不一一赘述了。

2、义务人履行义务应支付的费用;
(三)执行费用:申请人承担的执行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费用和申请执行人为解决争议向法院起诉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

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判确定的费用确定义务后依法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上述费用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后执行完毕。

3、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及期限;
(三)履行方式:自动履行;不履行义务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动履行率=自动履行比例/强制执行比例×100%;本式中:无利息的给付义务按金钱给付义务计算,有利息的给付义务按普通债权计算。

4、人民法院为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自动履行义务可能采取的措施;
(三)执行费用:以生效裁判确定的费用支出为主;如银行存款、票据、证券、车辆、船舶等;如财产保险。

5、法律文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未提供履行能力或者不履行能力等情形,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恢复执行。

对被执行人不提供执行标的或者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并已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请求,应当依法裁定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不得撤销。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或到期未及时足额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及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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